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法律统一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现就涉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民事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中国银行“原油宝”客户就“原油宝”事件以中国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为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诉讼标的额,依法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管辖;依法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中国银行“原油宝”客户提起民事诉讼的,可到管辖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提交立案申请,也可通过内蒙古法院・司法公开网(http://www.nmgfy.gov.cn)、内蒙古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等网上立案方式提交申请,也可通过跨域立案方式向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协作法院提交立案申请。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