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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克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环境事项清单

访问次数: 1188 来源:腾克镇 发布时间:2020-07-28 [ 字体大小: ]
腾克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环境事项清单
序  号 委托事项 权力类型 法律法规依据
1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2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3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划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
4 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
5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
6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标牌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
7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
8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9 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10 对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11 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12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13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14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15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16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17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18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19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20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21 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22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23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24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25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26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27 对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28 对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29 对不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30 对未按规定实行包门前卫生、包绿化美化硬化、包管理的“门前三包”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
31 对城市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
32 对不移交有关物业管理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33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34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35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36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37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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