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使区域内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依规对乱搭乱建建筑物或者设施进行整治清理;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不包括规划批准的在建工程);
(二) 行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无照流动摊贩的行政处罚权,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三) 行使区域内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辖区道路违法停车和非法营运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权;
(四) 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权;
(五) 承担产(商)品、食品、药品经营环节及酒类食品安全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依法查处各类无照无证经营行为;
(六) 负责辖区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强制;
(七) 行使水务渔政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权;
(八) 行使农业、畜牧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权;
(九) 行使林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权;
(十) 行使国土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权;
(十一) 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权;
(十二) 承办其他需要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执法的工作或尼尔基镇党委、政府交办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