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问责任制度
1、首问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党员或群众)来电话或来访时,由所问到的第一位工作人员负责接待、对询问事项负责办理或协助办理的责任制度;
2、对来访人和来电话所反映的属于大厅工作人员本职工作范围的事项,若手续完备,应立即办理或解决,若手续不完备,应一次性告之其办事机关的全部办理要求和所需的文书材料,不要让党员和群众多跑或白跑。当时不能办理或解决的,应向反映人讲明办理或解决期限,并在期限内负责答复;
3、对来访人或电话所反映不属于大厅工作人员本职工作范围,而属于其他单位工作范围的事项,应转交给相关单位负责办理或向反映人说明情况,并向反映人指明向哪个部门反映或投诉;
4、首问责任人因未履行首问责任,或因回避、扣压或忘记向主办人交待清楚,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考核扣分等处理。
二、一次性告知制度
1、一次性告知制是党群服务中心综合大厅工作人员在受理服务对象办事或电话咨询时,经办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2、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属于本工作人员职责范围的,必须按政策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一次性清楚地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程序、有关手续、需要提供的材料等;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人的职责范围的,应清楚地告知应找的单位和承办人; 3、对服务对象前来办理属于本人职责范围的有关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告知的要求补充后,经办人应当及时予以办理。对不符合规定,无法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告知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并做好解释工作; 4、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尽可能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5、对简易的告知事项可采用口头告知的形式。不宜口头告知或服务对象要求书面告知的,经办人员应填写《工作事项一次性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服务对象,一份由经办人员留底备查; 6、违反本规定被查实的,给予批评、考核扣分等处理。
三、限时办结制度
1、限时办结制是指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受理服务对象的办事申请,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工作人员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的制度; 2、各受理人员要根据职责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所承办事项的办理时限并予以公开; 3、对即办事项,在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 4、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 5、对服务对象申请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6、违反本制度,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