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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政策解释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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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政策解释的公告

政策解释:

1.关于适用对象。按照《意见》规定,“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适用本政策。在服役期间被开除军籍或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被判刑、开除、除名和自动离职的退役士兵原则上不可以再办理补缴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具体人员甄别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

2. 关于补缴年限。按照《意见》规定,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退役士兵因被劳动教养中断的年限不计算为补缴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最低缴费年限。

3.关于补缴责任。按照《意见》规定,退役士兵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负担。原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退役士兵从原安置单位下岗失业或到其他单位就业的,仍按上述渠道申请办理,退役士兵所在单位(包括本地或流动到外地就业的单位)不负责办理补缴事宜及承担相关费用。对于个人缴费部分,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地方政府对其个人缴费予以适当补助。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

4. 关于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按照《意见》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安置地规定执行,相应记录个人权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中央决定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后,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文件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新规定执行。

5.关于实施期限问题。《意见》适用于2019年1月21日前出现的未参保和断缴问题,没有增量。退役士兵提出申请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申请后逾期未办理完毕的可以继续办理,但不再受理新提出的申请。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及时按程序进行审核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预以补缴。

6.关于应缴费单位和个人缴费期限的规定。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自收到缴费通知3个月以内完成缴费。

 

 

莫旗退役军人事务局       

                               2019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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