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守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机密,不得在私人通讯中涉及秘密内容,不与家属、子女、亲友谈论国家秘密,不该自己知道的秘密不看、不问。
2.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领导同志住址、电话及去向;不得对外谈论未公开的突发事件。
3.严格遵守文件(包括明传电报、计算机存储介质)登记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要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外出严禁携带秘密文件;严禁在公共场所谈论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4.严格遵守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借用管理制度。如需借用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借用登记手续。
5.秘密文件、资料严禁翻印、复制、摘录和外传。不得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中引用秘密文件、资料。
6.文件对外传递必须建立签收制度。正在办理的文件传批和会商情况,不得对外提供。领导处理意见非经签批领导同意,不得翻印和外传。
7.要定期清查各种文件、资料,并按时归档、收退、销毁。清理文件与保密检查同时进行,销毁文件要按有关规定办理。
8.工作调动时,必须将自己经管的文件资料办理交接手续。
9.禁止用明传电报传递密码电报和秘密文件、资料。
10.发现失密、泄密现象,要及时报告,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