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明确相关人员的财务审核审批权限和职责,规范政办财政管理,保障政办日常管理工作顺畅,防止和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特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处理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
(一)经办人:核对项目、单价、金额是否正确,是否与合同或事实相吻合,发票是否规范,用途是否清晰。
(三)会计审核:审核费用是否按照报销标准报销,采购价格是否合理,是否按合同执行,相关人员是否已确认签字,核对项目、单价、金额是否正确,是否有事先申请或报告,发票是否规范,票据是否完整,用途是否清晰。
(四)财务负责人审批:审批项目或事项是否属实,相关人员是否已确认签字。
(五)出纳人员:出纳在付款时,必须对原始单据的金额再次全面核对,确保付款金额与原始单据金额相符。核对和确保付款的单据上同时有会计的审核和政办负责人的审批,才能付款。
三、财务处理审批程序:
(一)经办人员提供正规税务发票或报销单据,并在发票或报销单据上签字确认,提交财政所所长进行初审。
(二)政办主任对经办人员提供的发票或报销单据进行初审,对不符合报销规定的票据退回给经办人员,要求经办人更正或补充;对初审通过的票据转会计进行审核。
(三)会计按相关财经制度或规定对经政办主任初审的票据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必要时可要求经办人员提供合同、协议或相关证明材料。
(四)政办财务负责人对会计审核后票据进行最终审批签字,审批支出事项是否给予付款或报销核算。
(五)出纳人员对政办负责人审批的支出票据进行最后付款,并对原始单据的金额和审批程序再次全面核对。
(六)单笔业务金额在2000元以下时,由分管领导签字审批;金额在2000-5000元范围内,需经过政办主管领导审批;金额在5000-20000元范围内,需要经过政办党委领导和政府主管领导联合审批;单笔金额大于20000元时,需要经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四、各政办应进一步明确落实财务处理审批过程中相关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责任,对审批过程中违规、违纪或违法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