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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旗总工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访问次数: 1102 来源:总 工 会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 字体大小: ]

 莫旗总工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增强各领导干部的集体决策意识,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推进党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莫旗总工会“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实施“三重一大”时,单位负责人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充分发扬民主精神,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正确决策的能力和水平,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滥用。

第三条  在实施“三重一大”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党组将对各科室执行“三重一大”的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的事项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研究决定拟拟实施的带全局性、政策性问题及其形成的相应机制和制度、工作制度、重要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及废止;

(三)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建设;

(四)年度资金预算安排;

(五)全年度工作目标;

(六)推荐申报旗级及以上先进个人或集体;

(七)涉及重大信访矛盾的化解及安全稳定等重要问题;

(八)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事项;

(九)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

(一)机关科室干部的任免和调整;

(二)重要岗位的人事调整;

(三)后备干部人选推荐;

(四)人才的招聘、引进和任用;

(五)公务员和社会事业岗位招考;

(六)旗级以上荣誉人选推荐;

(七)对干部的考核奖励和对违纪违法干部的处理意见。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方面

(一)重点项目主要负责人的确定及项目部人员选配;

(二)上级规定限额规模以下可自行发包的市政工程施工单位的确定;

(三)价值1万元以上物品支配和资产处置;

(四)其它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方面

(一)全年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

(二)大额度经费开支,如开展大型活动开支、外出学习考察活动开支等;

(三)需经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办公设备、物品等资金使用;

(四)专项经费及预算外经费使用等,专项经费1万元以上,预算外5000元以上的资金使用;

(五)上级下拨经费的分配;

(六)其它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按照 “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严格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促进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对“三重一大”中的事项由局领导班子及相关股室、站、队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需上报相关部门批准的,按照规定上报相关部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凡涉及到“三重一大”的相关事项,必须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提出研究事项,并提出初步方案。议题及议会召开时间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并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股室、单位提前准备好所需文件、材料等。与会人员会前要熟悉材料,周密思考,做好发言准备。

第十条  提出议题的领导或相关股室、单位负责人要认真、全面、真实地介绍议题的相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就议题发表明确意见。

第十一条  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进行表决。多个议题的实行逐项表决。表决方式根据讨论事项的内容或其他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做好会议记录。在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应指定专人将会议过程(包括讨论情况、表决情况)详细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经领导审核签发,留下讨论文字资料存档备查。必要时,将决策情况向上级报告或备案。

第十三条  在议题表决时,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应暂缓决定。

第十四条  经讨论表决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分管领导负责落实,相关股室、单位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若相关科室在实施过程中因情况变化,需对决定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必须经“三重一大”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同意。

第五章  督查检查

第十五条  党组书记、主席是“三重一大”监督管理制度的总负责人,分管领导对各自分管科室的“三重一大”事项负责。坚持做到不事先充分酝酿不决策,不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不决策,不经过集体研究不决策,确保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第十六条  讨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出席会议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若情况特别紧急,可急事急办当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并召开相关会议通报。除紧急情况外,对未经“三重一大”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同意的事项,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实施的,要实行责任追究;对决策实施过程中擅自改变或调整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从严处理。

第十七条   坚持公开透明,将“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执行情况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凡局领导班子研究涉及“三重一大”工作的会议,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将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报送旗纪委,由旗纪委负责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结合政务公开,定期或不定期公开重大决策、干部任免、基础建设项目等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局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

(二)擅自改变班子集体决定或不按集体决定办事的;

(三)擅自泄露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

(五)未按相关制度执行、未依照有关程序执行的;

第十九条  属于个人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上报上级给予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条  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领导集体要向上级作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领导集体请求上级作出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党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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