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旗总工会领导干部述责述廉制度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确保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职责,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和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述责述廉对象: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述责内容 (一)理论学习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令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 (四)履行职责情况(在工作中采取的方法措施、成绩和经验); (五)存在问题及今后努力方向。
第四条 述廉内容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本人分管工作,检查报告以下内容: 1、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规定,本人在分管工作中在党风廉政工作方面采取的办法、措施、制度建设及收到的效果; 2、下年度工作计划和改进措施方案; (三)个人遵守廉政制度及廉政纪律情况 1、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情况; 2、在行使行政职权中的廉政情况; 3、参加党内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 4、对分管工作内发生的违纪问题的处理以及对上级交办重要案件的查处情况; 5、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情况; 6、本单位群众要求说明的有关廉政方面的情况。
第五条 述责述廉的组织领导:机关各股室负责人及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述责述廉工作,由局党支部负责。
第六条 述责述廉的要求 (一)述廉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每年年底或年初,由局党支部提出具体安排意见,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述责述廉应采取召开一定范围的会议,由领导干部宣读述责述廉报告的形式进行。 (三)述责述廉对象必须按要求撰写述职述廉书面报告,并在大会时或在大会报告后及时将材料备案。 (四)述责述廉后,全体党员对其述责述廉情况进行民意测评,民意测评以无记名填表方式进行。测评工作由党支部负责。
第七条 述责述廉工作要作为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参加年终总结评比。述责述廉的结果,要作为对干部考核使用的重要依据。
此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