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旗总工会领导干部警示谈话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与管理,促进干部廉洁自律,有效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警示谈话适用于以下事项
1、有信访或其他渠道反映,涉及到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需要听取本人意见、早打招呼的。
2、经帮助教育仍无改进,需进一步批评教育,促其重视,使之改正的。
3、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批评提醒、引以为戒的。
4、其他需要实施警示谈话的事项。
二、警示谈话的对象
全体工作人员。
三、确定警示谈话对象的程序
对工作人员的谈话,由党政领导决定,并及时向党组通报警示谈话情况。
四、主谈和参与谈话的分工
与领导干部的谈话,一般由领导班子成员主谈;与一般的工作人员的谈话,一般由分管领导主谈。
五、谈话的主要内容
1、向被谈话人指出反映的问题,说明谈话的目的。
2、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检讨。
3、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情况,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
4、被谈话人对警示的问题及希望表明自己的态度。
六、警示谈话的注意事项
1、进行警示谈话,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预约谈话的时间和地点。
2、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谈话情况要做好记录。
3、谈话人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并予以充分重视;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相关情况。
4、被谈话人接到警示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者打击报复谈话人、举报人等。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责任。
5、谈话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请被谈话人提供书面材料。
七、警示谈话的后续工作
1、经谈话认为被谈话人确有轻微违纪行为的,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纠正并报告纠错情况;对思想、作风、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不良的苗头性问题,要告诫被谈话人自律自省,防微杜渐;对反映的问题不实的,要允许被谈话人解释和说明,已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对当事人负责,在适当时间和场合给予澄清。
2、经谈话,发现被谈话人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责任,或者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要及时报告党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研究处理。
3、警示谈话的记录要归入干部廉政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