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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旗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访问次数: 1704 来源:检 察 院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 字体大小: ]

莫旗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中央和省市关于财务管理的办法和意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工作按照“主体明确、分级负责;预算管理、严格收支;厉行节约、保障重点”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三条  办公室财务人员预算编制应遵循“编制合法,内容完整,保障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年度预算经批准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

第五条 计财人员应当确实履行预决算的编制、报送、信息公开,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表表相符。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位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单位账户统一管理,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它单位或个人发生的一切款项,应该及时开具财务票据、收取款项、登记入帐,不得截留、隐瞒、挪用。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所有支出均应纳入预算管理。

第八条严格执行国家工资和津贴补贴政策。严禁自行扩大发放范围,擅自设立发放项目和自行提高发放标准。人员经费支出由人事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核定标准,经有关部门核准后,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交局计财人员执行。

第十条  公用经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政部有关开支范围、标准的规定,以年度预算定额标准为依据,实行总额控制,节约使用;原则上当月的票据当月报销。

(一)差旅费用

1.报销依据:根据内财行[2014]409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操作流程:事前审批—出差—报销

3.报销费用附件:

(1)公务差旅费审批单:由出差个人填写《公务差旅费审批单》,出差人、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出差事由必须填写详细、具体,如参加会议必须写明会议名称。

(2)出差旅费报销单:领导审核签字。

(3)住宿费票据:包括住宿费发票、住宿费结账明细清单(盖章)、公务卡结算刷卡凭证(暂未办理公务卡的请使用信用卡或储蓄卡,偏远乡镇确实未开通POS机刷卡的必须在结账明细清单上说明情况并由旅店方盖章)。

(4)其它相关附件资料:包括会议、培训、考察、调研通知等。

4.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标准及说明:

(1)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而发生的房租费用。住宿费在标准上限内凭发票据实报销。标准:省内出差的,其他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20元。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上限按财政部统一发部的标准执行。

(2)伙食补助费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标准:省外出差的,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自治区内盟市所在地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旗到乡镇,每人每天60元.(只限各种各种工作组在基层工作期间)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可凭收款收据按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若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在内部食堂安排工作餐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报销。

(3)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抵达目的地发生的室内交通费用。标准:省外每人每天80元,其他情况按财政部统一标准实行。

出差人员由派出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可凭收款收据按标准报销室内交通费。

4.差旅费报销其他规定:

出差当天往返的,可凭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报销当天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出差当天不能往返,发生住宿费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到边远、农村地区出差、或住在自己家中,预计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的,应当在审批单中写明情况并按规定报批后方可报销)。

计财科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三)培训费用

1、报销依据:根据内财行[2017]2091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公务员局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文件规定执行。

2、报销费用附件:

(1)培训通知文件;

(2)电子结算单(发票)等凭证

(3)其它相关附件资料。

(四)公务接待费用

1.报销依据:根据内财行 [2017]2088号市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接待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文件规定执行。

2.接待标准:严格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接待对象应当按照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除此之外,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按差旅费管理办法中伙食补助费的相关规定,向接待对象收取伙食费,用于顶抵接待单位的接待费支出或接待对象自行与商家结算。

3.操作流程:

对口接待科室提出申请---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分管领导审批—承办人承办---承办人员结付并报销费用。

4.报销费用附件:

(1)派出单位公函;

(2)公务接待审批单;

(3)公务接待清单;

(4)消费明细单:(《消费明细单》上必

5、单位车辆开支范围:包括车辆燃油费、车辆修理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

(1)车辆燃油费:由各单位办公室根据车辆耗油情况实行油卡管理。

(2)车辆修理费:车辆需进行修理的,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并在定点修理厂修理。

(3)过路过桥费、停车费:按规定开支,据实报销。

(4)报销费用所需凭证附件资料:

1.维修工程完工验收资料;

2.发票及明细清单(申请人需签字确认);

3.其它相关附件资料。

(六)日常物品购置费用

1.操作流程:日常办公用品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实行定点采购,大宗物品按规定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2.报销费用所需凭证附件资料:

(1)物品购置清单(承办人员签名确认);

(2)发票;

(3)其它相关附件资料。

第五章  审批管理

费用报销时,应按规定将各种票据依次、分项粘贴在粘贴单上,填清款项用途、大小写金额及填单日期,同时报销的凭证必须有领导审签和经办人签字。对手续不全的报销票据财务人员不予支付。

(一)报销发票(即原始凭证)应具备以下内容:单位名称;填制日期;款项内容(用途)、金额;填制单位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单位公章);经办人员签字。

凡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及原始凭证,一般应为正式发票或财政票据,并盖有填制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票据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挖补,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多联套写凭证,不得拆开填写。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要求提供方予以更正、补充,否则不予报销。

(二)办公费用报销。购买各种办公用品一律由计划财务科统一购买,必须按发票规定的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开具发票。若一次性购买办公用品较多,无法在发票中写明,可附上加盖销售单位发票公章的购物清单。发票上未具体写明商品名称或未附清单等一律不予以报销。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要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属于政府采购的物品须实行政府采购。若需要大量购买或者印刷各类表册、文件汇编等,由业务科室汇同办公室、财务科实行比价、比货采购。

差旅费报销。 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报销,凡没有附住宿发票的不得报销伙食费和交通费(当日来回往返除外,特殊情况需事前审批);外出参加会议、学习、培训等报销必须附主办单位通知文件,并经局领导审批;各类旅行社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学习、培训、考察、调研等活动的报销凭据。

招待费报销。公务接待一般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经办人员报销招待费时应附正式发票、公函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菜单等,凡超出审批标准的招待费,不得报销。

水电费、电话费由计划财务科统一管理支付。

合同、协议原件一式两份,一份必须作为报销要件的财务支出票据及附件应随同第一次记账凭证装订凭证中;一份视同其他相关资料,由财务登记台账可另行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实行集中报销制度。使用大额资金时,科室需提前将使用额度报财务科,便于财务科准备相应资金,待财务准备好报销资金后再集中支付。特殊情况须经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同意后方能办理。

第十七条  实行公务卡消费、结算、报销制度。对我局所有公务活动实行公务卡刷卡消费、结算、报销制度。报销时,均要求附有POS机刷卡记录单,财务人员方能受理,否则财务人员将拒绝受理。

第七章  往来款项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规规定,严禁用未入帐的“白条”顶替库存现金。机关职工公务支出,应使用公务卡结算,一般不得借用现金,特殊情况需借用备用金,经分管财务领导签批后,办理借款手续,借款人应在办事结束后五天内结算清楚,余款返回,前帐不清不得办理第二次借款,财务人员应于每季度末对个人借款进行清收。

借款跨年度时,借款人应和计划财务科核对并写专项说明,经分管财务领导签字后,上报到计划财务科备查。

第八章  票据及印章管理

第十九条  收款收据。由票据管理员向财政局申领,建立票证登记簿,按规定程序发出、回收、核销。

第九章  政府采购制度

第二十条  按照《呼伦贝尔市政府采购法》的要求,使用财政资金采购市财政局每年印发的《采购目录》以内及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一条  财政局每年印发的《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是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购置固定资产实行计划审批制度,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三条  对固定资产实行登记制度,经办人必须如实提供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价值、取得时间、取得方式、使用部门、分布位置、资产使用人等资料,到资产管理人处登记,经签字确认后,方能办理财务报销手续,计划财务科建立固定资产财务帐目。

第二十四条 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 固定资产执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固定资产调配由办公室根据各单位工作需要统筹调配,并完善相应手续后交计财人员建账管理。资产实行定期清理制度,清理工作由办公室、计划财务人员联合进行。清理内容包括帐与帐核对、帐与实物核对(含固定资产系统)。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需要报废的,由使用部门申请,由资产管理人与办公室进行审核,完成相应的认定后,报财政厅进行核销。     

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责任

第三十条 要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财务水平。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财务管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财务、分管业务负责人对财务管理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承办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对财务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财务人员对财务工作负审核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项财务收支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要求,对每笔单据报销、资金结算、资产管理、债权债务等逐一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报销凭证或附件不全的报账单据,会计人员有权要求退回纠正、不予报账核算。财务支出票据经办人是财务报销凭证的直接责任人,对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负直接责任;计划财务科对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负监管责任。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照财经法规的要求规范财务行为,做到账款相符,账目清楚,单据完整,手续完备,账簿记录准确,凭证装订整齐、平整,并按规定存放,同时接受市财政局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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