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旗人民检察院财务报销规定
为了加强我院财务管理,规范我院财务报销行为,根据《莫力达瓦旗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一、报销时限
及时报销,发生应报销事项后三日内及时报销,最迟不可超过一周特殊情况需提前说明。
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内财库[2011]2246号)文件,我院以下支出需使用公务卡结算报销,因个人原因未刷公务卡,一律不予报销。
差旅费、车辆加油费、办公费等小额零星商品服务支出。
实行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确因特殊情况,需写情况说明,报检察长审签后,可使用现金报账:
1.出差地为乡下,不具备刷卡条件的或只报销差旅费补助,无车票和住宿费的;
2.由未办理公务卡的人员单独出差的;
3.购买零星办公用品确无对公账户的;
报销时请提供刷卡时的小票或扣款的信息通知,因本人延迟报销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报销人承担。
三、乘坐交通工具标准。
我院所有工作人员火车不可乘坐软卧、软座,高铁动车乘坐二等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超规定乘坐交通工具超出部分费用由本人承担。
四、票据报销规范
1.参加会议、培训、比赛需后附文件或微信通知截图,根据文件日期安排返程,不可以无故逗留。
2.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再报销当天的住宿费、伙食费和交通费。
3.所有票据经手人需签字
4.发票信息需正确。报销发票为第二联,单位名称莫力达瓦达斡尔族人民检察院或简写为莫旗人民检察院,税号11152123011611456L。
五、单据审核顺序
出差需填写出差派遣单,乘坐飞机需填写乘机审批单,经相关领导审核签字后,再将单据交由会计审核。
六、以下票据不可以报销
1.买机票、车票的加速包、服务包发票
2.机场大巴发票
3.出租车发票
4.发票上销售方银行账号与实际收款银行账号不符的。
七、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