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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 相关条款的解释说明

访问次数: 286 来源:库如奇乡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 字体大小: ]

 

莫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相关条款的解释说明

 

为更好地实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根据《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民发[2012]220号)及区、市两级民政部门有关政策规定,对照莫旗在城乡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和评定中发现的实际问题,现对莫旗城乡低保核查评定相关指标做如下说明。

一、城乡低保标准认定说明

每年城乡低保标准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确定为准,2018年城镇低保标准为57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4200元/年,三少民族城乡低保标准在此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

二、申请城乡低保应提供的材料和参加民主评议的解释说明

(一)申请低保家庭需要提供的材料

1、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审核后退还)、复印件;

2、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其中通过一卡通发放的国家各项惠农惠牧补贴资金等收入证明由乡镇统一出具);

3、患重病、慢性病以及上年度以来同一家庭成员患两次或两次以上其他疾病,自付部分的医药费超过5000元的人员,需提供如下材料:

(1)重特大疾病应提供旗县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原件及病历复印件(加盖经治医疗机构公章)及医药费报销单等证明材料。

(2)慢病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以下任一方式)

①已被新农合或社保部门审批享受慢病补偿待遇的人员,应提供新农合或社保部门慢病补偿手册。

②对于患慢病已住院被确诊为慢病,但未被新农合或社保部门审批享受慢病补偿待遇的人员,应提供病历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诊断证明及医药费报销单。

③对于确实患慢病但未住院治疗的,应提供市级以上含市级)医院当年诊断证明。

4、因特殊原因未报销医药费的,应提供旗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治疗病历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及医药费原件,按医药费总额的50%作为家庭扣减数额;

5、残疾人还需提供残疾部门核发的新版《残疾证》;

6、同一家庭同时有在校高中生和本(专)科生,或同时有两名及以上在校本(专)科生的,应提供学生在校证明材料;

7、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需提供养老保险缴费收据(均以个人缴纳的基础养老保险数额作为家庭合理性支出数额);

8、本旗内人户分离家庭,由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财产证明,还需提供现居住地村(居)证明(注明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家庭收入情况及住房、机动车辆等财产状况,由村(居)委会负责人签字盖章);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申请人参加民主评议要求

原则上,应当由申请低保家庭的户主参加低保听证评议,户主不能到场的,可由长期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到场参加。

因智障、重残、重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确实不能到场参加听证评议的以及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可由监护人或书面委托他人到场参加评议。因智障、重残、重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人户分离的,还需提供持近期报纸的影像资料。

除上述特殊情况,申请人无其他特殊原因不按时参加低保民主评议的,本次低保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三、申请城乡低保重病认定口径

1、重病病种

各种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尿毒症)、慢性料子细胞白血病、血友病、肝硬化功能失偿期、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度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精神障碍、躁狂抑郁症)、儿童急性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上年度以来)、重要器官移植(上年度以来)、脑梗死致生活不能自理、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以及民政部门认定应纳入重病范围的其他疾病。

2、重病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以下任一方式)

(1)医药费在新农合或医保局报销的,需提供病历或诊断书及“新农合医疗出院结算凭证”或“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单”;

(2)未在新农合或医保局报销的,需提供在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治疗时的医药费单据、诊断(或检查报告)原件及病历复印件;

(3)近年来申请过医疗救助的,也可向旗民政局申请出具相关医疗救助证明材料。

五、申请慢病的慢性病认定口径(以下简称慢病)

1、慢性病种

糖尿病(有合并症)、慢性乙型肝炎、脑卒中后遗症致偏瘫、处于缓解期或巩固期精神分裂症、股骨头坏死、癫痫、帕金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布病、耐多药性结核病,以及民政部门认定应纳入慢病范围的其他疾病。

2、慢病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慢病补偿手册或住院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及医药费报销单,对于确实患慢病但未住院治疗的,应提供市级以上(含市级)医院当年诊断证明。

六、申请低保的残疾认定口径

残疾认定依据残联部门核发的新版《残疾症》。

七、劳动力系数核定口径

依据年龄段、残疾程度、重病、慢病疾病等综合因素核定个人劳动力系数,结合有关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或本地区上年度城镇最低工资标准,测算农村土地经营收入和城镇务工两项收入,以解决各乡镇农村土地经营(或务工)收入和城镇务工收入核实难的问题(劳动力系数测算标准及代码表附后)

八、家庭收入核算口径

(一)农村家庭收入核算

1、农村土地经营收入核算标准:以当年种植农作物全旗年平均收益计算(每垧土地15亩)收入旱田按3000元计算收入,水田按6000元计算收入;

2、农村养殖业收入核算标准:牲畜核算标准×现有牲畜数量。

(1)根据牲畜出栏率、扣除经营中各项投入后,核定核算标准:每头牛每年按2000元纯收入核算,每匹马每年按2500元纯收入核算标准,每只羊每年按200元纯收入标准核算,每头猪每年按300元纯收入核算标准,每只鸡每年按10元纯收入核算标准,每只鸭每年按10元纯收入核算标准,每只鹅每年按20元纯收入核算标准(形成规模养殖家庭按此标准计算收入)。

(2)一般以上季度牲畜普查数为准,不分大小畜。

(3)农村用于家庭基本生产生活的耕牛(马、骡)、猪、鸡、鸭、鹅不计入家庭收入。

3、草牧场、房屋等各项出租收入等财产性收入,以实际数额计算。

4、国家各项惠农惠牧补贴等转移性收入,以实际领取数额计算。

5、工资性(务工)收入核算(人均15亩土地以上不计算务工收入):能够提供工资性收入证明的,按提供证明的收入计算;不能提供有效收入证明的或提供的工资性收入证明明显低于莫旗用工价格的,采取以下方式计算:

务工年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务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8个月。

6、成年已婚子女、直系亲属因离异、丧偶或者无住房等原因与父母、亲属同住的,其家庭收入应当与其父母、亲属的收入分开计算。

7、申请人家庭存在未婚成年子女拥有单独户籍(即单独立户)情况的,该子女不计入家庭人口,该子女个人收入和财产情况不计入该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中(申请人家庭子女为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的情况除外)。

(二)城镇家庭收入核算

1、城镇务工收入核算

工资性(务工)收入核算:能够提供工资性收入证明的,按所证明的收入计算;不能提供有效收入证明的或若提供的工资性收入证明明显低于莫旗市场用工价格的,采取以下方式计算:

务工年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务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8个月。

成年已婚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成年未婚子女(单独户籍)等困难家庭收入情况参照农村家庭收入计算方法执行。

(三)赡(抚、扶)养费的核算口径

赡(抚、扶)养费收入: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裁决、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判决的赡养费原则上应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核算,具体情形按以下方式计算:

1、城镇年赡(抚、扶)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打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8个月×8%×应赡(抚、扶)养人员个数;

2、农村年赡(抚、扶)养费:(1)人均土地亩数为15亩(包括承租)以上,按农村土地经营收入和土地补贴核算年赡(抚、扶)养费;

农村土地经营收入核算年赡(抚、扶)养费=地亩数×200元+土地补贴×5%×应赡(抚、扶)养人员个数;

土地补贴核算年赡(抚、扶)养费=通过财政民生服务信息平台发放的各类惠农补贴(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玉米生产者补贴等)×5%×应赡(抚、扶)养人员个数;

(2)土地亩数为15亩(含)以下,按农村土地经营收入、土地补贴和务工收入三项核算年赡(抚、扶)养费;

务工收入核算年赡(抚、扶)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应赡(抚、扶)养人员个数;

3、从事种养殖业经营者年赡(抚、扶)养费=家庭种养殖业年收入×8%×应赡(抚、扶)养人员个数;

4、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正式干部职工年赡(抚、扶)养费=年工资总额×10%×应赡(抚、扶)养人员个数;

5、离异家庭父母支付子女抚养费,法律文书中有明确的,按法律文书执行。无法律文书的,抚养费原则上按其个人年收入的20%给付;

6、子女从事其他行业的,参照上述类似标准核定赡养费。

7、同一个具有赡(抚、扶)养关系的家庭,上述收入项目重复时,原则上应累计计算收入和赡(抚、扶)养费。

8、父母或子女有下列情形,可不核定其赡(抚、扶)养费:

(1)父母或子女目前享受低保的;

(2)父母或子女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目前患有重特大疾病、重度残疾(含智力、精神残疾3级);

(3)正在服役的现役军人(指两年义务兵);

(4)父母或子女是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5)父母或子女为服刑人员(含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强制戒毒人员;

(6)九年义务教育及本科、专科和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在校学生。

九、关于通过降低特殊困难家庭核算收入,提高救助水平的解释说明

根据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 关于采取多种措施提高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生活困难人员救助水平" 的有关规定,对于重残、重病、有未成年人的丧偶单亲家庭、60周岁以上未婚(离异或丧偶)单身家庭、妇女哺乳期家庭、多重残疾、7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特殊困难家庭,实际收入比其他正常家庭相对低,所以,在核算上述家庭收入时,应进行核算收入的扣减,以达到提高这些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水平的目标。

扣减家庭核算收入的计算方法:

(一)重病重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

扣减金额=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0.2×重残或重病人数;

(二)多重残疾家庭或一户多残:

扣减金额=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0.2×人数;

(三)有未成年人的丧偶单亲家庭、60周岁以上未婚(离异或丧偶)的单身家庭、妇女哺乳期家庭、多重残疾家庭和70周岁以上老年人家庭:

扣减金额=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0.2×人数;

本条款(一)中的重病或重残与(二)中几种情况重复的,应进行重复扣减家庭核算收入;(三)中几种情况重复的家庭,只扣减1次家庭核算收入;多重残疾人员,先按多重残疾中残疾程度较重的核定个人劳动力系数,核算收入,然后在进行上述家庭核算收入扣减的计算。

十、关于扣减家庭合理性支出的说明

根据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关于家庭保障性支出的精神,我旗将下列情况的自付医药费和学费列入家庭合理性支出范围,从家庭核算收入中扣减。

(一)下列情况的医药费作为家庭合理性支出

1、上年度以来,重病住院治疗个人实际自付部分的医药费;

2、上年度以来,慢病住院治疗个人实际自付部分的医药费;

3、上年度以来,同一个家庭成员患两次或两次以上其他疾病住院治疗、个人累计自付部分5000元(含)以上家庭的实际自付部分的医药费。

需提供的材料:

已在新农合等部门报销住院医药费的,需提供"新农合合作医疗证"和"医药费报销单"。报销单中,个人累计自付部分应扣除医疗救助或其他部门再次报销的金额后,个人实际自付部分的医药费作为家庭合理性支出数额。

因特殊原因未报销医药费的,需提供在旗级以上医疗机构治疗的病历(复印件加盖公章)、诊断(或检查报告)及医药费原件,按医药费总额×50%作为家庭保障性支出数额。

(二)不列入家庭合理性支出的医药费

车祸(有责任人)、吸毒、自残等新农合或医保部门未报销的医药费以及同一个家庭成员上年度以来只患病一次住院且已治愈的。

(三)在校学生学费作为家庭合理性支出的条件

同时有在校高中生和大学生或两名以上大学生的家庭,每年按6000元计算家庭合理性支出。

十一、关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说明

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纯收入)=(家庭收入合计-降低家庭核算收入金额-家庭合理性支出金额)÷家庭人口(农村牧区核算口径为年,城镇为月)。

十二、关于不计入家庭收入项目的说明

优抚对象补助金、独生子女奖励金、因公(工)伤亡一次性抚恤金、医疗救助金、在校学生获得的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金、抚恤金、丧葬费、救灾救济款物等一次性临时救助款物及政府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十三、关于家庭收入核定的补充说明

能够出示协议书、裁决书或判决书等有效收入证明的,按照证明计算相应收入。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应按上述方法核算相关收入。如果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家庭收入未达标准以及未列入以上收入项目范围的其它收入,家庭收入认定可由旗民政部门、乡镇、村(居)委会三方视情况共同评估认定。

十四、关于分类施保的解释说明

经低保听证评议、公示无异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符合低保要求的,可进行分类施保。

(一)农村牧区低保分类施保说明

1、应纳入农村牧区低保A类保障范围的人员: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人员;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肢体、智力、精神残疾1、2级;视力残疾盲1、2级);

(3)建国前老党员;

(4)在乡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及其配偶;

(5)重点优抚对象。

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如果家庭成员还有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同时享受农村牧区A类低保待遇:

(6)家庭中其他患重病成员;

(7)家庭中其他重度残疾成员;(肢体、智力、精神、视力残疾1、2级);

(8)家庭成员中有符合农村牧区B类低保条件的成员;

(9)未成年子女;

(10)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11)一方重度残疾(一、二级),另一方年龄在6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

(12)一方患各种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尿毒症)、慢性粒细胞白血病、重度精神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或再生障碍性贫血等重大疾病,另一方年龄在50周岁(含)以上的家庭成员。

2、应纳入农村牧区低保B类保障范围的人员:

(1)患慢性疾病人员;

(2)有少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肢体、智力、精神残疾3级;语言听力残疾1、2级;视力残疾低视力1、2级人员)、多重残疾人员(残疾等级符合一类低保条件的享受一类低保);

(3)改革开放前(1978年12月31日前)在村(居)任职10年以上(含10年)且目前未享受“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金”待遇的人员;

(4)8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

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家庭中如果还有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成员,也应同时享受农村牧区B类低保范围。

(5)家庭中其他患慢性疾病成员;

(6)家庭中其他残疾成员(残疾等级与目前实际残疾程度有明显不一致的除外);

(7)配偶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

3、应纳入农村牧区低保C类保障范围的人员:

因家庭土地少或无稳定收入的、因子女就学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突遭严重天灾人祸造成家庭暂时困难的,享受农村C类低保。

(二)城镇低保分类施保说明

经低保听证评议或三级联审同意享受低保待遇,公示无异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符合低保要求的,可进行分类施保。

1、应纳入城镇低保A类保障范围的家庭:

家庭主要劳动力成员因患重病或重残(即1人或1人以上劳动力系数为E1、E2、E3、E4、E5或F1、F2、F3、F4、F5任一代码)、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0(或以下)的家庭,应纳入城镇A类保障范围。

2、应纳入城镇低保B类保障范围的家庭:

B类1: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地城镇低保标准的一半(含)、家庭主要劳动力成员劳动力系数均为0的家庭,应纳入城镇B类1保障范围。

B类2:月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本地城镇低保标准的一半、低于本地城镇低保标准(含),家庭主要劳动力成员其中一人劳动力系数为0或0.1的家庭,应纳入城镇B类2保障范围。

3、应纳入城镇低保C类保障范围的家庭:

C类1: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地城镇低保标准(含),具备以下其中一个条件的家庭可列为城镇C类1保障范围。

(1)家庭主要劳动力成员劳动力系数有一个为0.2或0.3的家庭;

(2)有劳动力系数扣减项目的家庭(即:未成年丧偶家庭、60周岁以上未婚(丧偶或离异)的单身家庭、妇女哺乳期家庭);

(3)有两项或两项以上保障性支出项目的家庭(即缴纳养老保险费、高中或本(专)科在校学生学费、慢病住院药费支出等)。

C类2:其他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地城镇低保标准(含)的家庭。

C类3:其他生活临时困难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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