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会议纪要》要求我旗医保经办部门已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联系函、接续申请表、变更信息表手续落实办理。
关于国务院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落实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医疗保险也参照此法实施,医疗保险费率单位部分为8%,个人部分为2%都没有高于此标准,暂时按原标准执行。
关于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9〕43号)精神,做好部分退役士兵基本养老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和接续工作的通知,我局已按照此通知,按申报材料要求已做好退役军人参加医疗保险参保及接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