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
为切实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创造和谐有序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原则,经本村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特作如下约定:
一、社会治安
第一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条 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第三条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四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第五条 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烟花、爆竹,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六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供电、生产等公共设施,不得在村民居住区安装噪声大的机械设备。
第七条 不得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挖沟开渠、堆积粪土、摆摊设点,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交通秩序。
第八条 不制作、出售、传播淫秽物品,不调戏妇女,自觉遵守社会公德。
第九条 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第十条 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不准在村附近或田边路旁乱挖、乱倒,严禁损坏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严禁牛羊啃青。
第十一条 严格用水、用电管理,未经批准,不准私自安装用水用电设施,要切实爱护水电设施,节约用水用电,严禁偷水偷电。
第十二条 认真遵守户口管理规定,出生、死亡要及时申报或注销;外来人员需要在本村短期居住的,应向村治保会汇报,办理临时居住手续。
二、村风民俗
第十三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十四条 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丧事从俭,不搞陈规旧俗。
第十五条 不听、不看、不传淫秽和反动的书刊、音像。
第十六条 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和宗族活动。
第十七条 搞好公共卫生和村容整洁,不随地倒垃圾、秽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及时清理,柴草、粪土按指定地点堆放。
三、邻里关系
第十九条 村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二十条 在经营、生活、借贷、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在生产过程中,自觉服从村委会安排,不争水、争电、争农具,不随意更换、移动地界标志;发扬风格,小事不斤斤计较。
第二十一条 依法使用宅基地,老宅基地要尊重历史状况,新宅基地按村、乡(镇)规划执行,不得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
第二十二条 村民饲养的动物、家畜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负经济赔偿责任(由受害人自身过错或第三人过错导致的除外);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按有关监护制度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四、婚姻家庭
第二十三条 全体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遵守家庭美德,建立团结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十四条 婚姻自由,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二十五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反对家庭暴力,不准打骂配偶,夫妻双方和睦相处,共同承担生产、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第二十六条 不准遗弃、虐待老年人。对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生病就医,生活服务,由子女承担费用。
第二十七条 父母(含继父母、养父母,下同)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教育。不准遗弃、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
第二十八条 对合法的遗产,男女有平等的继承权。
五、文化教育
第三十条 村民应当按时参加村小组、村委会组织的各种文化学习及会议。
第三十一条 每个家庭有义务保证其子女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凡十六岁以下少年儿童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辍学务农经商的,村委会及小组有权配合学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完成学业。
第三十二条 鼓励村民为国家、社会培养有用人才。
六、土地山林
第三十三条 土地属国家、集体所有。村民所承包的责任田地,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作为非农业生产及建房使用,违者责令其复耕。如不执行者,申请土地执法部门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村民建房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小组同意,交村委会上报乡土管所审批后方可按规划建盖
第三十五条 村民因发展种植业、养殖业而需租用集体土地的,须经村民小组同意,交村委会及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后按合同规定的地点和用途使用,不准将合同用地进行非法出租和转手倒卖,违者村小组有权报请村委会终止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不作任何补偿。
第三十六条 农户未经村民小组及村委会批准同意,不得私自乱开集体土地。
第三十七条 树立护林防火人人有责的观念。村民在家及野外用火,引发的火灾损失由当事人负责赔偿,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其他按《森林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凡属村小组集体和农户栽种的山林、树木,未经村委会及林业部门批准,不得私自砍伐和损害,违者必须按规定补种成活树木。
七、执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并由村民会议授权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处因违反《村规民约》而发生的纠纷
第四十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因违反《村规民约》出现的纠纷,按照平等自愿、依法调解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进行。
第四十一条 村民对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自觉履行。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村规民约》的,给予过错人批评教育 。
第四十三条 本《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于 2019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执行,涉及到的条款由村委会负责解释。未尽事项由村民会议另行讨论决.
瓦西格奇村委会
2019年 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