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一、议事形式。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组织议事形式为支部委员会议或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议一般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随时召开。
二、议事内容。
凡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党支部按职责分工提出初步意见,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关系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先征求干部职工意见,并按法律规定程序和有关要求,提交党员大会或干部职工大会通过。
三、议事要求。
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议一般由书记主持,书记暂缺或因其他原因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
党员大会由全体党员参加,支部委员会议由党支部委员参加,在讨论和研究工作时,可邀请行政领导成员参加,必要时还可邀请上级党组织领导参加。
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议召开前,应先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告知与会人员。党员大会应到正式党员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召开。
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议均要有专人负责记录,对会上发表的不同意见和需要保密的一律不得公开。
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对所议事项作出决策,决定重大问题要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一半,方可通过。如发生分歧、不能达成一致,应暂缓作出决议和决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无条件服从,坚决执行,保留个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