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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旗教育局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从事 有偿家教的规定

访问次数: 444 来源:教育局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 字体大小: ]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和教育系统行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职业行为,树立教育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规章,结合我旗教育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有偿家教的界定

      本规定所称有偿家教,系指在职教师从事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学科(含体育、艺术)教学为内容的课外辅导、补习并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在职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视为从事有偿家教活动:

 1、利用晚上、双休日、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给学生补课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2、在职教师相互介绍或提供家教生源的;

3、为退休教师或校外办学机构介绍生源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4、利用职务之便暗示、诱导、动员或强制学生参与有偿辅导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5、在校外社会培训机构兼职从事文化补习、学科类教学等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6、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有偿家教的行为。

     二、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

      1、禁止在职教师从事第一条中列举的各类有偿家教活动。

      2、禁止公办中小学校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租、借给教师个人或社会办学(或培训)机构,供其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补课收费活动。

      3、禁止中小学校参与各种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学校不得以与校外办学机构合作的形式,利用节假日、双休日组织学生进行收费补课。

     三、有偿家教的处理办法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退回所有违规所得。

2、责令书面检查并在全县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3、当年事业单位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

4、两年内不得评优,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当年已通过职称评审的,则不予聘任,下一年度薪级工资不予晋升。

5、逾期不改且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降级。见习期未满的新聘任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不得为其办理正式聘用手续。

6、学校对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行为管理不力,学校有教师参与有偿家教被举报查实的,对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当年内不得评优评奖;有五起以上有偿家教被查实且造成严重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校长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四、健全禁止有偿家教的机制

      1、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治理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工作,要将其纳入教育行风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等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加强在职教师管理,加强督促检查,建立起教育、预防和惩治相结合的有偿家教长效治理机制。

      2、学校为本规定的执行主体,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各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在学校考核办法及其他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不得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职取酬。同时要开展经常性的教师教育工作,强化教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教育,引导教师将主要精力集中于做好本职工作,集中于教育教学的优化和学校事业发展上,努力营造廉洁从教的良好氛围。

      3、广大教师要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素养,充分认识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和崇高性,自觉抵制有偿家教,积极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义务辅导,以实际行动树立人民教师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淡泊名利、志存高远的良好形象。

4、各中小学校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充分认识有偿家教的危害性,积极配合、支持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治理有偿家教工作。

五、投诉和举报方式

学校要通过设置举报电话、举报箱,办理来信来访等方式,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并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有偿家教”问题。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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