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局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
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严肃请销假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审批程序
(一)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主,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打电话请假,后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二)单位领导班子副职请假,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向组织部和纪委请示,并履行书面报备手续。
(三)科级干部病、事假在3天及以内的,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主要领导批准;3天及以上,经局主要领导同意,报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四)一般工作人员病、事假1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的由分管局长批准,3天以上的由主要领导审批。在此之外需要延假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报人事部门备案。
(五)单位干部职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带薪年休假等假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纪律要求
(一)工作人员请假需填写《请假审批表》。
(二)工作人员请假外出期间,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回的,需通过电话直接向审批人说明情况,由审批人决定是否延假及延假期限。
(三)请假人须在假期期满的次日内向审批人当面销假或电话销假。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旷工: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满未延假或延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按时到岗工作的。
4、骗取医疗疾病证明并被准假,经查证核实的。
三、责任追究
(一)工作人员当年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岗,连续超过15天或累计超过30天,其当年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
(二)工作人员无故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相关法规给予辞退处理。
(三)对于长期请病假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
(四)请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不到六个月的工作人员,年度不进行考核,超过六个月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五)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开具假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报市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纪律责任;开具假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而获准假的,除按照旷工有关规定处理外,报旗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纪律责任,并扣除请假期间的全额工资。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莫旗信访局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