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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旗2019年防汛抗洪总预案4

访问次数: 1185 来源:应急管理局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 字体大小: ]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旗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并及时报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1.2 按洪涝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旗防汛抗旱指挥部适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界定应急响应级别,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响应级别进行必要的调整。

4.1.3 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4 旗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嫩江、诺敏河、甘河重点地段的防汛管理,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5 洪涝等灾害发生后,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抗洪救灾减灾等方面的工作。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涝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事发地域内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 因洪涝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大型河流发生特大洪水,或多条中型河流发生特大洪水;

(2)大型河流重要河段或城区防洪堤发生决口;

(4)水库发生垮坝;

(5)多数乡镇同时发生特大洪涝险情;

4.2.2 Ⅰ级响应行动

(1)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Ⅰ级响应行动,旗气象局提前红色预警警报或突发超标准洪水造成特别重大灾害。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指挥部成员参加,视情况启动市政府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做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将情况上报旗委、旗政府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并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严重时,提请旗委、旗人大、旗政府、旗政协主要领导听取汇报并做出部署。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并在2小时之内增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每天发布汛情通报,通报汛情及抗洪抢险情况。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2)旗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启动Ⅰ级响应,并将工作情况上报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一条中型河流发生特大洪水,或大型河流发生大洪水;

(2)大型河流一般河段及中型河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多个乡镇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水库出现严重险情;

(5)多数乡镇同时发生严重洪涝险情;

4.3.2 Ⅱ级响应行动

(1)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Ⅱ级响应行动,旗气象局提前橙色预警警报或突发超标准洪水造成重大灾害。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会商,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旗政府分管领导并通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并在6小时之内派出由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定期发布汛情通报。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旗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启动Ⅱ级响应,并将工作情况上报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中型河流发生大洪水,或大型河流发生较大洪水;

(2)大型河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堤防达到保证水位时,或重要中型河流一般堤防出现决口;

(3)水库出现一般险情;

(4)多个乡镇同时发生洪涝险情。

4.4.2 Ⅲ级响应行动

(1)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Ⅲ级响应行动,旗气象局提前黄色预警警报或局部突发超标准洪水造成较大灾害。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在1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并通报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及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防汛抗旱。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2)旗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启动Ⅲ级响应,并将工作情况上报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中型河流发生较大洪水,或大型河流发生一般洪水;

(2)大型河流堤防出现一般险情,或达到警戒水位,或重要中型河流出现重大险情;

(3)乡镇同时发生中度洪涝险情,或四个乡镇发生重大洪涝险情;

(4)多个乡镇同时持续强降水,或重要城市发生洪涝险情。

4.5.2 Ⅳ级响应行动

(1)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Ⅳ级响应行动,旗气象局提前蓝色预警警报或局部突发洪水造成严重灾害。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加强对汛情的监视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将情况上报旗政府并通报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2)旗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启动Ⅳ级响应,并将工作情况上报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河流洪水

(1)当河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

(2)当河流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旗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实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有关规定,旗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依法组织抗洪抢险。

4.6.2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水务、自然资源、气象、民政、住建、公安等各有关部门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场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对于山洪灾害多发地区,有关地区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组织自然资源、水利等有关部门对易发山洪泥石流等灾害山村进行调查摸底,必要时对陡坡危害做勘测分析,并认真编制防御预案。要立足防患于未然,随时掌握险情变化,积极做好防御工作。

(3)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对是否紧急转移群众做出决策,如需要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4)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当地乡镇政府负责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利、自然资源、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6.3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水库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事发地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第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设施,为实现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如需要,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派出专家组赶赴现场指导。

4.6.4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 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或下传,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 本着尽早发现,及时处理的原则,加强对险情排查,属一般性汛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级管理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上报。

4.7.4 凡经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7.5 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旗委、旗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及时续报。

4.8 指挥和调度

4.8.1 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的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 事发地的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 发生重大涝灾害后,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 抢险救灾

4.9.1 出现洪涝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9.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事发地政府或旗直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9.3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事发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嫩江、诺敏河、甘河堤防决口的堵复和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4.9.4 处置洪涝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9.5 情况危急时,可请求部队、武警参加抗洪救灾和抗旱救灾行动,协助地方政府完成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和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工作。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 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0.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做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0.3 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0.4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事发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 对转移的群众,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6 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事发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事发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1.2 必要时可通过事发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 派工作组

4.12.1 一次性灾害损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旗政府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指导工作。

(1)受灾范围为2/3以上乡镇,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农作物播种面积的70%以上;

(2)乡镇死亡人数在1人以上;

(3)乡镇直接经济损失0.5亿元以上,或局部地区集中遭受毁灭性灾害损失达1亿元以上。

4.12.2 达不到上述情况的,由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或其他有关部门视情况向灾区派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工作。

4.12.3 洪涝灾害发生后,根据上述标准,由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同旗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尽快向旗政府提出具体建议。

4.13 信息发布

4.13.1 防汛抗旱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重要信息发布应按相关规定由专人负责,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汛情和灾情信息。

4.13.2 汛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局审核发布。

4.13.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导、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3.4 地方信息发布: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事发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事发地旗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农业部门审核和发布。

4.14 应急结束

4.14.1 当洪水灾害及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中止预案应急响应,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4.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紧急防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4.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人民政府应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恢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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