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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访问次数: 678 来源:应急管理局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 字体大小: ]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增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莫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对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规范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快捷的应急工作机制,提高本部门应对非煤矿山事故的能力,及时有效的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在旗委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全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依靠科学,依法规范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及事故影响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的减少非煤矿山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1.3编制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④《矿山救护规程》

⑤《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⑥《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

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

⑧《莫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⑨《内蒙古自治区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莫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所依法管理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在莫旗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呼伦贝尔市安监局的指导下,莫旗安监局成立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旗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本局各相关股(室)具体承担有关工作。

2.1 救援领导小组的组成

组  长:旗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本局分管非煤矿山副局长

成员单位:办公室、非煤矿山股。

2.2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职责

2.2.1统一领导非煤矿山事故的处置工作,发布指挥调度命令,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2.2.2成立现场工作组,并派往事故现场,指导、协调、配合地方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2.3会同市安监局有关部门,制定应对非煤矿山事故的联合行动方案。

2.3成员单位职责

2.3.1办公室。

1负责向旗人民政府、市安监局报告事故信息,跟踪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2负责接收市安监局、旗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并迅速呈报本局领导,传达本局领导关于事故救援的指示和意见;

3负责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组织协调及各项后勤保障工作;

4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2.3.2办公室。

1负责参与拟订本局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2负责协调指导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提供非煤矿山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4负责协调组织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伍;

5负责协调组织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提供专家信息;

6负责提供救援装备及救援物资信息;

2.3.3非煤矿山股。

1参与本局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2负责提供全旗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信息;

3负责提供全旗非煤矿山危险源的数据及信息;

4负责提供全旗重点监管非煤矿山企业的有关数据及信息;

5参与提出相关非煤矿山事故救援方案;

6配合本局应急管理部门,督促全旗非煤矿山企业按规定,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急物资及装备;

7参加全旗非煤矿山事故的救援。

2.3.4事故现场工作组。

根据不同的响应分级,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组成现场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各乡镇(办事处)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矿山事故救援指挥工作。

现场工作组是按照本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要求,指定成立并派往事发现场的临时机构。由本局分管非煤矿山行业副局长和非煤矿山股、办公室负责人组成。现场职责为:

1当莫旗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时,本局现场工作组在旗政府现场救援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莫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规定的本局现场救援职责;

2负责协调调动非煤矿山事故应急专家及救援队伍;

3为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4承办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3 信息处置

3.1 事故发生单位要在事发1小时内,向莫旗安监局报告。

3.2向旗政府报告程序、时限。

在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局长或局长指定人员要在第一时间向旗政府及分管副旗长及应急办报告;

3.3向呼伦贝尔市安监局上报程序、时限。

一般较大事故,本局要在2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至呼伦贝尔市安监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3.4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较大事故,除执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时限外,必要时,可以直接用电话报告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3.5 报告内容

3.5.1文字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5.2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对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要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

3.6本局应急值班电话:0470---4686580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4.1.1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电话快报莫旗安监局,并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4.1.2本局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按事故报告程序、时限,立即向旗政府、呼伦贝尔市安监局报告事故。

4.1.3接到事发单位事故报告后,本局执行如下响应程序:

1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

2收集事故有关信息,采集事故相关数据和资料;

3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旗政府分管副市长、应急办;

4组织专家咨询,提出事故救援协调指挥方案,提供相

关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

5派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协调指挥;

6通知有关队伍、专家组参加现场救援工作,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救援;

4.2指挥和协调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立即启动预案,组织抢救;当地乡镇政府(办事处)人民政府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应急预案统一组织指挥事故救援工作。

4.2.1发生非煤矿山事故后,莫旗人民政府启动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本局组织协调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1根据现场抢险救援工作需要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集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抢险救援需要;

2组织非煤矿山事故处置专家指导现场抢救工作,协助呼伦贝尔市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订防止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配合、支持救援工作;

5必要时,报请莫旗政府协调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

4.3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由实施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4.4总结评估

4.4.1莫旗政府负责组织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单独设立应急处置评估组,组长由莫旗安监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有关单位人员参加,并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家参与评估工作。

4.4.2事故发生单位和个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写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参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

4.4.3应急处置评估组对事故单位的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应急响应情况,包括事故基本情况、信息报送情况等;

2先期处置情况,包括自救情况、控制危险源情况、防范次生灾害发生情况;

3应急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4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情况;

5应急预案的编制、培训、演练、执行情况;

6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装备、物资储备、资金保障等方面的落实情况。

5 处置措施

5.1非煤矿山事故处置要点

5.1.1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人员,同时查明事故类型及事故发生的地点及范围,查清被困人员,组织营救。

5.1.2根据事故类型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

5.1.3尽快恢复被事故破坏的巷道及相关设施功能,同时对遭受破坏的工作面、巷道进行清理,创造事故抢救及处理的条件。

5.1.4迅速调集应急救援物资、食物、饮水,尽可能向被困人员提供必要的生存必须保障。

5.1.5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有效保护措施。在火灾、爆破器材爆炸事故现场,应禁止一切点火源。

5.1.6采取防范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必要措施。

5.2非煤矿山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5.2.1非煤矿山事故常见类型有以下几种类型:透水事故、顶板事故、中毒窒息事故、火灾事故、爆破器材爆炸事故、露天矿山边坡坍塌事故等。其处置方案如下:

1透水事故处置方案

a.迅速确定透水事故发生的地点和范围;

b.迅速撤出灾区人员,并规定受到透水威胁地点的所有人员安全撤退的路线;

c.明确透水矿井所在地的水文地质及气候条件;

d.明确透水矿井作业范围内的井区、采空区、积水区、及井下排水设备等有关情况;

e.尽快判明水源情况,立即关闭巷道防水门、封堵防水墙、防控闸门等,保证排水设备不被淹没,根据水情决定是否切断现场电源,防止水中带电伤人,电器设备短路烧坏,

f.在现有排水能力不足时,应增加水泵和管路(包括利用其它管路作为临时排水管);

g.针对具体情况进行阻水,如有泥沙涌出时,应建筑滤水墙,并规定滤水墙的建筑位置和顺序;

h.如果一时难以修通巷道,应利用管道向井下受灾人员供风;

i.在抢险过程中,要注意有害气体从透水点涌出,应安排专人监测一氧化碳、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的变化,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安全措施;

j.明确防止二次透水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k.明确所需的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术专家;

L.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装备;

m.确定井下排水及受困人员救援方案。

n.在抢险过程中,必须设专人检查、控制透水矿井外部情况,设专人监测透水矿井外部水系状况及邻近矿井水位变化情况,防止河流、河水涌入矿井。

2冒顶片帮事故处置方案

a.确定冒顶塌陷区范围和被埋压、堵截的人数和位置,分析抢救、处理条件;

b.迅速恢复冒顶区的正常通风,必要时利用压风管、水管或大打钻孔向被埋压或堵截的人员供给新鲜空气;

c.必须坚持由外向里支护,清理出抢救人员的通道。必要时可开掘通向遇难人员的专用巷道;

d.抢救中,禁止使用爆炸的方法处理阻碍的大块岩石,可用千斤顶等工具移动石块,应尽量避免破坏冒落岩石的堆积状态;

e.在抢险过程中,必须设专人检查、监测顶板情况。防止二次冒落。

3 中毒窒息事故处置方案

a.施救人员必须配备使用防毒设施,保证施救者自身安全;

b.明确中毒窒息原因(有毒有害气体来源),迅速撤出灾区人员,抢救遇险人员;

c.明确通风路线,加强对充满有毒有害气体巷道的通风,决定是否反风;

d.迅速恢复矿井正常通风,并准备处理事故所必需的设备、物资;

e.在抢险过程中,必须设专人监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情况。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4火灾事故处置方案

a.在起火原因、火区范围查明之前,施救人员必须配备、使用防毒设施、保证施救者自身安全。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事故威胁人员;

b.探明火区地点、范围和尽可能找到起火原因;

c.采取措施防止火区和火灾中产生的各种有毒有害气体向其他巷道和工作面蔓延;

d.迅速切断灾区电源;

e.根据已经探明的火区情况,确定井下通风方法;

f.慎重选用灭火方法;

g.在整个抢险过程中,必须有专人严密监测有害气体浓度变化及风向的变化,防止出现中毒等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h.明确所需的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术专家;

I.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装备;

j.确定救援方案。

5 爆破器材爆炸事故处置方案

a.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事故威胁人员;

b.确定事故发生的地点和范围;

c.迅速切断灾区电源;

d.明确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特别是有无其他爆炸源、火源、有毒有害气体、液体泄漏等;

e.排出附近易燃易爆物品;

f.确定爆炸后危险因素(火灾、有毒气体产生、大面积塌方、坍塌等)控制措施;

g.明确所需的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术专家;

h.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装备;

i.确定救援方案。

⑥应急人员防护

根据非煤矿山事故特点及应急人员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井下区域的应急人员配备制式服装和安全帽即可;工程抢险、消防、侦检和救护队员等进入井下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安全头盔、密闭性防毒面具、救援防护服、空气呼吸器和防爆工具等。

6 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有关单位的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有关人员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电话、联网等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信联络畅通。

6.2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见附件

6.3应急装备保障

非煤矿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遵循“服从调动,服从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的需要。必要时莫旗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征用社会物资。

6.4应急专家保障

莫旗安监局和非煤矿山企业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和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7 预案管理

7.1预案演练:本预案每年演练一次,主要采取桌面演练方式,各相关股室要积极参加演练,本局应急办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

7.2预案制订与解释:本预案由莫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订,由本局应急办负责解释。

7.3预案修订: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莫旗安监局及时组织修订。

7.4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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