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编制目的。促进地震应急工作协调、有序、高效进行,提高快速反应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呼伦贝尔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莫旗行政区域内或与邻近旗、县交界区域发生地震对我旗造成灾害时,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呼伦贝尔市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从其它规定。
4.工作原则。地震发生后,各乡镇、办事处立即自动按照本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工作,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事件。
地震应急工作在旗委、旗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地震应急指挥机构和灾区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地震应急要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并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的技术手段。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1.旗抗震救灾指挥部。旗人民政府成立旗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或临震地震预报发布后,旗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立即转为旗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旗抗震救灾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和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派出旗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分队,协调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提出跨旗县的紧急应急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或者其他紧急应急措施的建议;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援的重大事项。
旗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地震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教育科技局。办公室主任由旗教育科技局副局长方彦军担任,成员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员。主要职责是: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负责与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组织现场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分析震情发展趋势;组织地震灾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收集、汇总、上报抗震救灾信息;负责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道,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
2.旗教育科技局职责。教育科技局做为地震应急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地震监测、预报和应急准备等项工作,按规定向旗人民政府提出旗本级应当进入地震预警或应急状态的建议,在旗地震应急预案启动后,做为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按规定职责组织实施地震应急工作。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1.信息监测与报告。地震宏观信息传递网络要把宏观测到的地震宏观异常及时上报;旗教育科技局地震台对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质量检测和存储,并对全旗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常规分析处理,视震情及时与市地震局和邻近地区联系增加监测网点,进行震情跟踪监测。
2.预警预防行动。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发布临震预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预报区在我旗或我旗与邻近地区交界地区时,旗人民政府和预报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内容是: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保持社会安全。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发布短期地震预报,预报区在我旗或我旗与邻地区交界地区时,旗人民政府和预报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及时做好防震准备。由旗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在中小学、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规模不等的防震、抗震演习。
3.预警支持系统。旗教育科技局地震台负责集合前兆数据,为震情分析预报提供基础;负责数据收集、数据管理和地震速报。
4.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分为三组: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临震预报。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做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做出预报。临震预报:对10日内将要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做出预报。
依据地震的严重程度,分为三级:5级至6级地震、6级至7级地震,7级以上地震。
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划分,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自治区的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旗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逐级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四、应急响应
1.分级响应。
1.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旗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1.2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旗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失去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Ⅳ级响应由旗人民政府决定,Ⅲ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Ⅱ级、Ⅰ级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2.信息报送和处理。
2.1莫旗教育科技局的灾情速报: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情况、经济社会影响等。
地震发生后,震区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进行速报。迅速派人到震中或造成灾害较大的地区了解地震灾害信息,汇总上报旗教育科技局;旗教育科技局了解震区地震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震后1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报旗人民政府和市地震局。与震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灾情速报网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按1、2、6、6、6.......小时间隔向旗政府和市地震局报告或传真动态信息,如有新的突发灾情应随时报告;地震现场工作队到达后要及时调查、收集地震灾情,并向旗教育科技局报告,经旗教育科技局汇总后,上报旗人民政府和市地震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2.2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地震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迅速了解灾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上级地震部门;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旗公安、人防、民政、交通、水务、住建、卫生等部门迅速了解本系统范围内地震灾情,及时向旗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迅速核实并上报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地震局。。
2.3震情灾情公告: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旗教育科技局依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3.通信。
旗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信方式:通信部门迅速了解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并派出机动通信车辆和人员进行维护和抢修,保证旗抗震救灾指挥部通信畅通无阻。
地震现场的应急通信方式:地震现场工作队保持地震现场与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联络。灾区通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必要时派出应急机动通信设备,确保灾区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4.指挥与协调。
4.1Ⅰ级、Ⅱ级响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4.2 Ⅲ级响应。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4.2.1灾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的应急行动。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向旗政府及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组织人员进行伤员救治和抢险救灾,安抚灾区群众,维护社会稳定。
4.2.2旗政府的应急行动。向震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有关部门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地震局和市民政局;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部署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决定实行紧急应急措施。
旗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对灾区进行援助,成立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组织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
4.2.3旗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行动。旗教育科技局向旗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并建议旗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动作;经旗人民政府批准,由旗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旗教育科技局履行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应急管理办公室职责;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部门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派出联络员参加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工作。
旗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迅速召开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武警中队负责人参加的紧急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的需求,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1)调派旗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分队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
(2)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协调武警、森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3)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的供给、伤员运送、物资调运和灾区内外交通保障。
(4)组织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5)视情况,建议旗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请求援助。
(6)视情况,建议旗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请求实施跨旗县紧急应急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等紧急应急措施。
(7)视情况,建议旗人民政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派出慰问团。
4.3 Ⅳ级响应
在市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旗人民政府组织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4.3.1灾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的应急行动。灾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旗人民政府,乡镇、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4.3.2教育科技局的应急行动。旗教育科技局向旗政府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并抄送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教育科技局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汇报。
5.紧急处置。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抗震救灾指挥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现场指挥与协调的主要内容有:收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组织接待境外救援队,分配营救任务并协助工作,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或减轻次生灾害后果;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由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必要时向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大型机械等条件支援。在救援行动进程中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与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转移、撤离的安排。
6.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旗教育科技局协调并建议旗抗震救灾指挥部,派遣旗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分队开展灾区的援救工作,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武警中队迅速派驻军,旗武装部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赶赴灾区参与抢险救灾。旗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抢救伤员,开展灾区疫情防疫。
在地震废墟中进行人员抢救要按照搜索营救程序实施。
现场快速展开:现场快速勘察,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
搜索行动: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
营救行动:采用起重、支撑,破拆及狭窄场地营救,高空营救等方式,使受难者脱离险境。
抗震救灾:由具有急救经验专业医务人员进行现场救助,迅速转运医疗站。
不同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进行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友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同时关注结合部;区块内各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队伍之间保持联络,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监视损毁高大建筑物继续坍塌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8.群众的安全防护。震区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制定包括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行动等内容的具体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9.次生灾害防御。旗发改局、经信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务局、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电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对本系统或业务管辖范围内处在灾区的易发生次生灾害的行业、单位和设施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紧急处置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10.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旗教育科技局现场工作队配合市地震局现场工作队负责灾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灾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邻近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灾情,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其他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视情况组织开展对灾区的捐助活动。
12.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旗教育科技局现场工作队配合市地震局现场工作队负责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在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的配合下负责进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13.信息发布。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旗委宣传部、旗教育科技局、旗民政局等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和本部门的职责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14.应急结束。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人民政府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
五、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而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对造成损坏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归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适当经济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2.社会救助。旗民政局负责及时妥善安置灾民的生活;旗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开展社会捐助活动。
3.保险。旗内各保险公司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工作。
4.调查和总结。由旗教育科技局配合市地震局负责对地震灾害进行调查,提出灾害损失评估报告,会同各应急部门总结地震应急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旗人民政府和市地震局。
六、保障措施
1.通信与信息保障。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并定期更新抗震救灾指挥成员单位和地震应急、救灾相关单位及人员的通迅录。旗通信部门做好地震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尽快恢复被地震破坏的通信设施,必要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自有通信系统各单位尽快恢复本单位被地震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2.应急支援和装备保障。
2.1地震救援与工程抢险装备保障: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分队储备必要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救援资源数据库,储存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监视防御区域所拥有的云梯车、挖掘机械、起重机械、顶升设备及特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数据,并定期更新。
2.2应急队伍保障: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如下表:
应急队伍类别 |
先期处置队伍 |
第一支援梯队 |
第二支援梯队 |
人员抢救 队伍 |
社区志愿者队伍 |
旗地震应急救援分队 灾区所在乡镇地震应急救援分队 |
邻近旗县地震紧急救援分队 邻省(区、市)地震救援队 |
工程抢险 队伍 |
当地抢险队伍 |
行业专业抢险队伍 |
邻省(区、市)抢险队伍 |
次生灾害特种救援队伍 |
消防部队 |
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
邻省(区、市)特种救援队伍 |
医疗救护 队伍 |
当地急救医疗队伍 |
当地医院的后备医疗队 |
附近军队医疗队 |
地震现场 应急队伍 |
灾区所在地现场应急队伍 |
旗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盟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自治区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
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局及邻省(区、市)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
建筑物安全 鉴定队伍 |
建设局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
市地震局、市建设局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
邻省(区、市)地震局和建设厅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
2.3交通运输保障:旗交通局要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2.4电力保障:旗电力主管部门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与有关部门协调紧急调度大电网供电、保证灾区用电供应。
2.5乡镇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旗住建局组织力量对灾区乡镇中被破坏的供排水、公共交通、道路、桥梁及其他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乡镇基础设施功能。
2.6医疗卫生保障:旗卫生局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卫生情况。旗发改局协调旗卫生主管部门做好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工作。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2.7治安保障:武警莫旗中队负责加强对政府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旗公安局、武警莫旗中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旗武装部组织发动民兵预备役人员配合公安部门、武警部队维护好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2.8物质保障:旗粮食局负责调运粮食,保证灾区粮食供应。旗经信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旗民政局负责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2.9经费保障:旗财政局、民政局负责做好旗人民政府应急资金准备以及应急拨款准备以及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
2.10社会动员保障:各乡镇、办事处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动员公众参与应对地震事件的有效机制和长效机制,制定社会动员方案,明确动员的条件、范围、程序和相关保障制度,并能够在地震事件发生后利用各种宣传和通迅手段,将动员通知迅速传达到被动员对象。被动员对象接到通知后,应当按要求到指定地点报到。
2.11紧急避难场所保障:利用乡镇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乡镇、办事处利用一切空旷地组织紧急避难。
2.12呼吁与接受外援:旗民政局负责接受和安排社会各界提供的紧急救援款物。旗教育科技局、旗政府办公室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队伍。旗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和安排境内外红十字会组织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助;并依法在全旗范围内发布救灾呼吁,开展社会募捐活动。
2.13涉外事务:旗政府办公室、经信局、旅游局及新闻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除军事禁区和由国务院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可以允许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上述人员来华后的接待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安排。
旗政府办公室对申请来华救灾人员、新闻记者及科学考察专家的入境手续可做特殊处理,协调海关部门予以配合;运送救灾物资的外国飞机经批准可直接飞往灾区,在就近的对外开放机场降落。
处于灾区的外籍人员由对口管理部门负责安置;应邀来华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员由邀请单位负责安置;外国来华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安置。
2.14气象保障:旗气象局做好抗震救灾的气象服务,同时做好各主要交通干线的气象保障工作。
3.技术储备与保障。市地震局应急专家队伍,旗教育科技局现场应急工作队,区、市地震应急后备专家队伍以及旗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分队,服务于地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工作。
4.宣传、培训和演习。
4.1公众信息交流: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减灾观。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意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4.2培训:定期组织地震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
4.3演习: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5.监督检查。
5.1监督检查:由旗教育科技局会同旗政府有关部门,对《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5.2责任与奖惩:地震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地震应急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旗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在地震应急工作中拒不履行法定应急处置义务,有截留、挪用或贪污应急资金、物质,迟到、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或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1.有感地震应急。有感地震是指人们可以感觉到、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当旗内乡镇、办事处和大型水库、电站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旗教育科技局迅速收集地震数据信息提出震情趋势判断,并及时报告旗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督导相关地方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同时抄送市地震局。
当旗内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旗人民政府并抄送教育科技局。
2.平息地震谣言。当旗内的乡镇、办事处或人口稠密地区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由宣传部门负责做好宣传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地震谣言平息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旗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市地震局。
3.特殊时期戒备。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旗教育科技局进行应急戒备,要组织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报旗政府。
4.应对毗邻震灾。毗邻地区发生地震,对我旗境内社会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出现毗邻地区边民大量进入我旗境内避难的情况,旗人民政府要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市地震局,由市人民政府部署和组织有关应急工作。
八、附则
1.制定、修定与解释。本预案由旗教育科技局会同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由旗教育科技局负责解释。
2.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