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结合安监工作实际,特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一、议事范围
1、重大事项的决定
(1)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安监部门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研究决定在本系统的贯彻执行意见。
(2)研究确定全旗安监工作的指导方针和重大决策,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3)其他需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
2、重要千部任免
(1)讨论制定本单位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任免、监督和奖惩等方面的规划和制度。
(2)按照规定的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推荐、提名、任免干部。
3、重大项目安排
讨论决定局机关大型办公设备设施的采购。
4、大额资金的使用
(1)加强对财政资金运行的监管,规范财政资金使用行为。
(2)讨论决定五万元以上行政经费开支。
(3)讨论决定其他重要项目的资金安排和拨付方案。
二、议事程序
1、会前准备
(1)确定议题。对“三重一大”议题的确定,一般在会前征询党政班子成员意见,成员如对会议议题有异议,应在会议召开前向会议主持人提出。
(2)准备材料。按照确定的议题,由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科室做好会议文件、材料准备工作。
(3)会议告知。会前,要提前告知参会人参会方式,同时要提前1--2天告知派驻纪检组。
2、会中决策
(1)严格议题。按事先确定的会议议题和议程进行,除特殊情况外,不在会上临时动议。
(2)充分讨论。决定事项,应先进行充分讨论,各成员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3)民主表决。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4)会议记录。由办公室负责记录。记录员要对会议议题、出列席人员、发言、表决等作如实记录,并对会议内容、讨论情况严格保密。
3、会后办理
讨论通过的上报下发文件或纪要,由局长签发;讨论的内容、决定的事项,宜通报的,应及时通报;宜于公开发布的,应及时发布;作出的决策,由班子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并加强督查和反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