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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旗安监局党组议事制度

访问次数: 274 来源:应急管理局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 字体大小: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党组自身建设,更好地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组议事和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提高决策的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组议事决策过程,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在《党章》、宪法和法律规定范围内活动。

第三条 党组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必须严格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做到实事求是、集思广益、有议有决,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不得在会上临时动议。

第四条 党组会上,每位成员一律平等,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个人专权或将个人意志凌驾于党组之上。成员之间要加强沟通,互相支持,求同存异,增加团结,确立全局观念,警惕和反对自由主义、宗派主义倾向,不得因个人或小团队利益搞无原则的纠缠。

第五条 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召开党组会进行集体议事、会议表决,不得以行政会议等形式代替党组会。本制度所指“重大事项”议事范围为:

(一)研究有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决议、文件、指示精神的贯彻执行措施。

(二)研究决定事关安全生产全局的重大工作部署、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和管理规定;向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请示或报告;以局党组名义下发的重要文件或工作部署等。

(三)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部职位设置及调整等问题。

(四)研究局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招录(聘用)、推荐、调整、任免、辞退、培训、考核、奖惩等事项。

(五)研究决定数额较大的财务使用、管理问题的重大事项。

(六)研究讨论党组班子自身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七)商议安全生产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及重大违法行为、生产安全事故等案件调查处理;重大典型案件的通报或公开曝光。

(八)应由党组集体讨论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党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必要时可增加。会议由党组书记召开并主持,书记外出期间党组一般不召开会议决定重大事项,遇紧急情况必须召开时,由受书记委托主持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党组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班子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成员原则上必须到会;讨论干部人事等重要问题时,应有五分之四以上班子成员到会参加讨论、表决。根据需要,党组可吸收议程有关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必要时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

第八条 党组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议题由参加会议的党组班子成员或股室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同意后确定;涉及几个股室的,相关领导班子成员应先行通气协商,取得基本一致意见后,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紧急的突发性议题要在会议进行途中提出的,需征得到会成员多数同意才能列入。凡提交会议讨论的干部人事问题,组织人事干部应事先认真考察,撰写考察材料,并与纪检监察人员进行提前沟通。

(二)准备材料。凡提交会议讨论的重大议题,会前应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一般应包括在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提出的方案和科学论证材料。根据需要,有的问题可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三)提前通知。除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临时召集会议外,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1-2天送达与会人员。各与会人员要事先认真熟悉材料,充分酝酿,做好发言准备,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请假。涉及干部人事、违纪处理等问题的议题须在会议通知上列明,有关材料待开会时发给与会正式成员,供会上阅读,会后及时收回。

(四)充分讨论。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股室负责人对议题进行介绍和说明,然后与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实事求是地发表自己的意见。主要领导应在充分听取其他领导的意见后,末位表明自己的观点和态度。因故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交流。

(五)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策意见,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除紧急情况必须表决外,可暂缓表决,一般下次会议讨论。会议实行逐项表决,一般采用口头、举手等记名形式,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都需记录在案。涉及干部推荐、提名、任免、奖惩等问题时,可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但应记录同意、反对、弃权的票数。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列席会议的成员不参加表决。

(六)做出决定。党组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

(七)形成记录。会议须有专人(一般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必须规范翔实,写明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主持人、记录人、正式与会人员、缺席人员、列席人员、会议议题、表决形式、表决结果、会议决议等基本要素,并详细记录每个与会人员对各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意见。

第九条 遇到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报告。

第十条 在研究讨论问题时,凡涉及党组班子成员或列席会议人员本人及亲属的人事任免、奖惩和重大经济利益等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与会成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

第十一条 经党组集体研究做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每个班子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并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认真组织实施。个人意见和集体决定不一致的,必须服从集体决定;个人意见允许保留,也允许向上级党组反映,但在党组织改变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集体决定相悖的言行。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成员要随时了解党组集体决议的实施情况,党组要加强决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特别是决议实施过程中与实际不符或指导失误的,要及时研究对策,予以纠正。如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按照本规则有关规定重新召开党组会进行集体议事。

 第十三条 党组集体决策重大问题应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班子成员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要敢于批评,坚决抵制;干部群众对决策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组织举报、投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执行本规则的第一责任人,有关情况要列入党组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报告、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违反规则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一)对有关重大事项未召开党组会进行讨论研究,擅自做出决定或以行政会议等形式代替党组会的;

(二)会议进行过程中未按规定程序进行集体议事、逐项表决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信息导致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误,事后又不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的;

(四)讨论中搞无原则纠缠,破坏班子团结,影响集体表决的;

(五)拒不服从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六)未遵守保密纪律造成工作被动或不良影响的;

(七)会议记录不完整、不规范,甚至有恶意篡改、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有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行为的。

责任追究的方式有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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