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能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履行监督管理全旗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分析和预测全旗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旗安全生产工作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行业承担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
2、研究、拟定全旗安全生产方面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3、负责汇集和发布全旗安全生产信息;负责全旗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和事故情况报告工作;负责较大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重、特大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4、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部门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指导、协调全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咨询。
6、组织全旗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依法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7、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程及技术标准情况,监督检查其安全生产条件及有关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情况,依法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监控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8、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工作。
9、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执行情况。
10、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的投入及使用情况。
11、负责对全旗煤矿安全的日常监督工作;负责对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督查工作;负责收取和管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组织煤矿矿长培训工作。
12、负责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工作;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进行审核;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进行审批。
13、督促、指导各乡镇、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4、承担旗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5、承办旗人民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及单位构成情况
安监局内设办公室、矿山监察股、危险化学品监察股、应急救援与职业危害监察股,下设的三级单位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人、财、物统一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没有独立组织机构。编制人数14人,实际在职行政人员12人,事业人员1人,退休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