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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尔基水利枢纽内蒙古灌区工程建设管理局财务管理制度

访问次数: 1201 来源:灌 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 字体大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尼尔基水利枢纽内蒙古灌区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灌区管理局)单位内部管理水平,加强财务监督管理,规范内部控制,加强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提高依法理财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注重资金使用效益;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管理、资产管理、财务核算审批及内控管理、票据管理、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条 单位财务活动在灌区管理局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预算是指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 灌区管理局每年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本单位事业特点、发展目标和计划、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

第八条 工程建设完成投入运营后,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第九条 预算编制应当自求收支平衡,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 严格按照批准后的预算执行。预算执行中,根据有关政策需要调整年度预算时,应当报旗人民政府审核后报旗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第十一条 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旗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收入是指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四条 收入主要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灌区管理局从旗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五条 各项收入全部纳入灌区管理局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支出是指为保障单位运转、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八条 支出主要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十九条 灌区管理局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二十一条 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审计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审计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加强经济核算和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五章 结余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二十五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七条 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

第二十九条 按照资产的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耗用或者可以变现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和自然资源资产等。

第三十条 资产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与本单位单位履行职能职责需要相适应;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实物管理与账面管理相符合,账实一致。

第三十一条 在灌区管理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财务科在负责对货币资金、长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资产进行核算与管理;综合科负责对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和自然资源资产等置办、使用、调配、维修、保养、处置等进行管理;工程科负责对在建工程进行监管和建成后验收。

第三十二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资产进行管理。资产的购置、调配、调出、转让、置换、报废、报损以及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先由灌区管理局党组研究决定,必要时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履行相关手续,后进行相应处置。

第三十三条 财务科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设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如实详细登记固定资产账卡。

第三十四条 灌区管理局相关科室每年12月30日前负责对本科室管理的资产进行清理盘点,并将清理盘点后的结果及处理意见经局领导签字后报财务科,财务科履行相关手续后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保证资产的账实相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遇资产清查事项时,按照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三十六条 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其他货币资金。按照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要求开设相应银行行结算账户,用来结算单位经济事项支出。

第三十七条 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理,单位取得的各项货币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及时转存开户银行账户,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三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含现金支票):(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九条 银行存款和现金应由财务科专人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并与单位“总分类账”核对余额,确保资金完整。

第四十条 单位所有货币资金不允许以任何理由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式管理;不得随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条抵库;不得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

第四十一条 切实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借入资金、暂收、暂存、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及时核对、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影响资金的合理流转。预付、应收个人因公临时借款等都应及时核对、清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大额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不销账、不缴回余款等逃避监管的情形。对单位往来款项每年12月底前开展一次集中清理,并针对不同情况进行清理清收,处理相关账务

第七章 财务核算审批及内控管理

第四十二条 财务核算相关人员和权限:

(一)经办人:核对经济事项、单价、金额是否正确,是否与合同或事实相吻合,发票是否规范,用途是否清晰。

(二)业务分管局长:确认项目或事件是否属实,单价是否合理,是否有验收人确认签字,支出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要求。

(三)会计审核:审核费用是否按照报销标准报销,采购价格是否合理,是否按合同执行,相关人员是否已确认签字,核对项目、单价、金额是否正确,是否有事先申请或报告,发票是否真实规范,票据是否完整,用途是否清晰。 

(四)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审批项目或事项是否属实,相关人员是否已确认签字,所发生经济事项是否予以核销。

(五)出纳人员:出纳在付款时,必须对原始单据的金额再次全面核对,确保付款金额与原始单据金额相符。核对和确保付款的单据上同时有会计的审核和乡镇负责人的审批,才能付款。

第四十三条 财务处理审批程序: 

(一)经办人员提供正规税务发票或报销单据,并在发票或报销单据上签字确认,提交分管业务局长进行初审。

(二)分管业务局长对经办人员提供的发票或报销单据进行初审,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退回给经办人员,要求经办人更正或补充;对初审通过的票据转会计进行审核。

(三)会计按相关财经制度或规定对经财政所长初审的票据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审核时经办人员应提供合同、协议或相关证明材料。

(四)单位分管财务领导对会计审核后票据进行最终审批签字,审批支出事项是否给予付款或报销核算。

(五)出纳人员对单位负责人审批的支出票据进行最后付款,并对原始单据的金额和审批程序再次全面核对。

第四十四条 灌区管理局实行“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即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本单位人事、财务、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行政审批(内部管理事项)工作。实行财务管理分工负责制,党政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单位财务审批,确定一名班子成员分管财务,对财务工作具体负责。

第四十五条 灌区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限定分管财务领导的资金的审批权,按照“三重一大”事项管理要求,超出分管财务领导职权范围的经济事项,以及重大资金和资产的安排使,必须按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由分管财务领导提请局党组经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重大资金(资产)的开支使用和处置。

第四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灌区管理局财务科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或违反财经管理规定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

第四十七条 财务科实行岗位分设,即会计岗位、出纳岗位分设,不得互兼,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账款分离管理,会计管账,出纳管钱,银行存款和现金收付业务由出纳办理,出纳人员不得兼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实行银行票据和印鉴分开管理,银行预留印鉴(单位财务章和名章),由出纳和会计人员分别保管,签发支票双人盖章。

第四十八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相关要求参见本制度第五十九条。

第八章 票据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所指票据是指:

(一)、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包括非税收入类票据、结算类票据、其他财政票据。

(二)、指由银行签发或由银行承担付款的票据。包括银行本票、银行汇票、银行签发的支票等。

第五十条 确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用、管理、核销和保管工作。出纳人员负责管理现金支票、转账支票、银行汇款票据等银行票据;会计人员负责管理财政非税收入类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其他财政票据等结算类票据。

第五十一条 要设置票据管理台账,对票据领用、核销进行登记。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第五十二条 按照规定使用票,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票据,不得替代、串用票据。

第五十三条 不得领用空白支票,所有空白支票必须妥善保管,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加盖印鉴,作废支票要严格履行作废程序。

第五十四条 票据使用完毕,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规定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和销毁应当按财政局票据核发管理部门要求执行。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票据,应当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部门核准、销毁。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 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五十六条 会计人员负责对会计档案进行管理,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造册、立卷、归档。单位电子会计档案应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备分数据应至少两份并分别存放,每年年末将备分数据刻制光盘妥善保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五十七条 会计档案在进行查阅、复制、借出时必须经单位分管财务领导签字同意,并履行登记手,严禁篡改和损坏。

第五十八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具体会计档案内容、保管期限和处置办法,应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交接会计档案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还应列明相关实物、印章及未了事项等。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单位分管财务领导监交。交接完毕,交接双方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制度自2018年10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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