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局纠风工作的组织领导,促进纠风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纠风工作实行全所统一领导、各负其责、群众监督评价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局纠风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局纠风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指导、安排部署、考核评价。
第四条 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有关事项,并研究解决纠风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第五条 纠风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执法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负责,局长负总责。因责任不落实,责任不到位造成本单位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响强烈,甚至发生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纠风监督实行督办、整改和案件移送制度。单位已处罚过的比较严重的违法案件或自行无法处理的行风问题要移送纠风办,由旗纠风办履行纪检监察职能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纠风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纠风办领导小组要按年度纠风工作进行责效考核。责效考核的重点是当年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和取得的工作成效情况,尤其要突出对治理成效的考核。考核结果要纳入总体工作考评,对工作成效明显的予以表彰,对连续二年以上纠风工作工作处于后进位置的单位进行通报或作出其他处理。力求通过强化责任,达到提高纠风工作效果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