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党和国家秘密不被泄露,根据《保密法》和《保密实施办法》等,制定本制度。
一、全体职工应认真学习、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做到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
二、严禁在公共场所谈论机密;严禁在家属、子女、亲友及无关人员面前透露机密;严禁在私人通讯中涉及机密;严禁用普通邮件、普通电讯传达机密;严禁携带机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严禁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材料。
三、文件、信函、档案等机密材料应由专人收拆、登记和保管,凡写明由负责同志或部门收的,应交负责同志或部门亲自拆阅。
四、复印、销毁密级文件资料,须按保密规定报批并严格遵守规定程序。
五、机密材料应安全保管、使用。
六、机构编制工作中下列事项应当保密:
1、尚未公布的机构改革方案;
2、机构编制统计资料;
3、实名制数据库数据;
4、其它不宜公开的事项。
七、发生泄密,应及时报告领导,采取措施防止泄密内容扩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