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组织纪律观念,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工作人员外出考勤管理,经编办工作会议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中所称“外出”是指工作人员在办公时间内离开办公场所,因工作需要外出或因私事外出。
二、有下列事务者,可申请外出,并填写外出登记表:
1、领导交代必须马上办理的事务;
2、领导临时安排需及时办理的事务;
3、办内指定出席的会议或参加的培训等事务;
4、突发或偶发工作必须外出解决的事务;
5、本职岗位与工作相关必须外出办理的事务;
6、个人需要立即办理的私人事务。
三、外出人员需要视地点远近、事务繁简在临时外出登记表上填写外出预估时间,超过时间不能返回的,必须电话告知理由,返回后按照实际时间记录。
四、工作人员外出时注意交通安全,保持手机畅通,如中途需要改变或增加工作内容,需征得同意后方可改变工作行程。
五、工作人员临时外出须由分管领导同意并到办公室登记。
六、工作人员要严肃认真,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写临时外出登记表,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虚填瞒报现象,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本制度从即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