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机关干部职工的组织性、纪律性,增强集体观念,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有关人事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请销假制度。
一、 请假管理制度
(一)病假管理制度。因病必须治疗和休息的,本人写出书面假条,一天以内由单位分管领导签批,转办公室备案;一天以上先由分管领导同意、再由单位主要领导签批,转办公室备案。
(二)事假管理制度。工作人员事假办理,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按事假处理。未经领导批准,私自离开岗位的,按旷工处理。请事假半天不超过一天者,由分管领导签批,转办公室备案;一天以上先由分管领导同意、再由单位主要领导签批,转办公室备案。
(三)探亲假管理制度。探亲假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主要领导签批,转办公室备案。
(四)产假管理制度。
1.计划内休产假前后共给假90天。
2.晚育增假15天。
3.无故拖延产假时间,按旷工处理。
4.哺乳期间,婴儿0至周岁,女职工每天可享受哺乳期间1个小时。
(五)婚假管理制度。1、婚假三天,晚婚婚假15天(不包括法定节假日)。2、无故延长假期,按旷工处理。
二、销假管理制度
上述各项请假期满上班后应及时向签批领导汇报,到办公室销假,不及时销假按无故超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