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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访问次数: 695 来源:人 社 局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 字体大小: ]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43号)《关于印发自治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内就服工办发〔2019〕2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职业技能培训对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作用,组织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规范职业技能培训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资金,由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上述资金使用范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相应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由自治区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规范管理、整体推进、保证质量”的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行管理和组织实施培训,逐级分解落实培训任务,对培训质量和补贴资金安全负责。

第二章  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部门依托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对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进行实名制管理,落实信息发布、开班申请、开班审批、培训监管、结业申请、结业审批、补贴申请、补贴审批等制度。

第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为劳动者和企业发布培训政策、培训机构名录、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等信息。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企业用工需求和劳动者培训需求调查,建立培训需求资源库,做好与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信息对接,组织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定期面向社会发布培训时间、培训职业(工种)、培训技能等级、就业去向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前,应当向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相关行业部门提出申请,提供开班申请、学员信息、教学计划、班期信息、师资信息等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人员开展项目制培训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相关行业部门通过定额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组织开展培训。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相关行业部门应在接到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八条  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职业(工种)和自治区公布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专项能力培训人员职业(工种)以及盟市公布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开展培训。组织培训要严格按照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内容、培训课时。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使用的培训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相关行业部门政策规定。

第九条  组织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在培训过程中做好学员考勤、教学反馈等信息记录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相关行业部门在培训中采取远程视频抽查、不定期现场检查、电话回访和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手段,加强对培训过程监管。

第十条  符合条件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完成规定课时,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根据培训职业(工种)及时组织结业考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相关行业部门跟踪监督。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部门从接到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结业申请之日起,通过审核相关材料、部门协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业审批。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按照审核通过名单,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向学员发放相关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由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由负责培训的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放;相关行业部门培训合格证书由行业部门按照规定发放与管理。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和编号,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和发放。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培训结业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相关行业部门组织职业资格评价和鉴定。职业(工种)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参加职业资格评价合格的颁发职业资格证书;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合格的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合格的颁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第十四条  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按规定组织培训,学员取得相应证书后,由企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个人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相关行业部门提出培训补贴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相关行业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进行支付。补贴范围、补贴标准、补贴支付方式、申请补贴需提供的相关资料等,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60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19〕289号)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实名制管理,坚持“谁培训、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实时录入,录入内容主要包括承担培训任务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信息、培训项目信息、参加培训人员信息、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信息以及补贴资金信息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相关行业部门负责督促指导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实名制录入工作。

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

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培训实行月调度制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月调度进展情况。各级相关行业部门每月5日前,将上月开展培训情况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信息包括:所属企业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人数、培训工种(专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基本信息、审批单位、信息实名制管理、培训补贴发放等情况。

第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资质、培训过程、参训学员到课率、培训质量和效果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依法依规取消培训补贴享受资格:一年内没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未按要求实施承担政府补贴或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备案的培训机构;反映有虚假宣传和广告或未按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的;违反有关规定,骗取、冒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或有违规乱收费等行为的;其他不按政策规定组织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学员反映培训质量和效果不好的。

第十九条  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培训结束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部门、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对必要资料进行归档留存,留存资料包括:学员花名册、教学计划、开班申请和审批材料、结业申请和审批材料、补贴申请和审批材料,以及补贴人员花名册、补贴拨付凭证、培训监管记录、学员考勤表、视频影像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发〔2013〕35号)同时废止。执行期间,若遇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调整,本办法与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新发布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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