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总体规划。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拟订全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二)负责人力资源开发与市场管理。拟订全旗人力资源开发实施意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政策的实施意见,推进人才优先战略实施。
(三)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全旗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实施意见,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拟订全旗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鉴定机构的审批审核、监督检查工作。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牵头组织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贯彻执行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标准和基金管理、监督制度。编制全旗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全旗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组织实施基金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拟订全旗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社会保险经办监督检查。
(五)负责资金基金管理。确保资金基金安全。负责全旗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以及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六)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贯彻执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假期制度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及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七)推进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负责全旗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留学回国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落实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旗(回旗)工作或定居政策。按规定权限负责部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负责旗人才开发基金使用管理。拟定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的相关政策,建立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机制。
(八)负责人事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全旗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旗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旗本级政府序列事业单位人才引进“绿色通道”政策。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岗位聘用事宜。负责相关人员调配、科级干部任免、辞聘解聘等事宜。负责全旗事业单位考核、奖惩、申诉、培训等事宜。
(九)贯彻执行表彰奖励制度。负责上报自治区、市级表彰奖励材料和旗本级评比达标表彰材料的审核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旗委、政府名义开展的旗级表彰奖励活动。
(十)负责工资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执行企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十一)负责农牧民工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农牧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监督指导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人社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完成旗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旗人社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