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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各旗市区开展“清风干部评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访问次数: 501 来源:塔兴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 字体大小: ]

关于在全市各旗市区开展“清风干部评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按照自治区纪委监委的工作要求,为弘扬清风正气,传递正能量,全面营造政治清明、政府清廉、干部清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和社会环境,经市纪委监委研究决定,在旗市区范围内开展“清风干部”评定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开展“清风干部”评定工作总体要求

“清风干部”评定工作是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加强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的创新之举,具有“重纪、重法、重廉”的正向激励和“自重、自省、自警”的反向警戒作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问题,引导激发全市基层党员干部勤勉尽责务实清廉的责任意识和廉洁意识,营造“清风起、气象新”的清廉干事氛围,推动政治生态持续向好。

二、“清风干部”评定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公开公正、群众公认原则;

(四)层层负责、严格审核原则;

(五)年度评定、动态管理原则。

三、“清风干部评定范围

(一)各苏木乡镇(街道)班子成员(含副科级以上非领导

职务干部)及所属站办所、科股室股级以上干部。

(二)嘎查村(社区)党支部、村(居)委会、监督委员会

成员。

(三)本旗市区下派驻村扶贫工作队干部

(四)其他应纳入评定范围人员由旗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清风于部标准

“清风干部”必须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康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自治区党委、呼伦贝尔市委配套规定,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评定为年度“清风千部”:

1.评定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和“不定等次”的;

2评定年度以前受过党纪政务处分,截止评定年度12月31日影响期未过的;

3.评定年度受到党组织诚勉或纪检机关诚勉谈话的;

4.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立案审查的;

5.评定年度内有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

6.评定年度受到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拘留的;

7.评定年度因涉嫌犯罪被检察院起诉或构成犯罪被法院判处刑罚的;

8.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9.各旗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不能评定为“清风干部”的其他情形。

五、评定工作实施步骤

(一)成立领导机构

“清风干部”评定工作由各旗市区党委牵头抓总,成立“清风干部”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涵盖纪委监委、组织、政法、巡察、信访、人社、审计、计生、农牧业、林业、国土、城市管理、司法、公安、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委,负责组织协调评定工作。各旗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清风于部”评定工作的宣传动员。

(二)集中申报

苏木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本地区“清风干部”评定范围内的干部按照要求填写“清风干部”填报表,由本级纪(工)委对初步名单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清风干部”标准的人员单独登记并注明原因,将符合标准的人员形成“清风干部”初审名单,并在党(工)委会上集体研究通过。对于在推进改革创新中出现失误错误的干部,符合容错纠错有关规定的,应纳入“清风于部”初审名单。

(三)审核把关

各旗市区“清风干部”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的初审名单进行汇总,形成年度“清风干部”拟公示名单,报“清风干部”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联审后,提交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核。

(四)公开公示

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的“清风干部”名单由各旗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和嘎查村(社区)三级同步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各旗市区要指定专门部门,开通专门举报电话,受理对“清风干部”公示的信访举报,对举报问题线索要快查快结。公示期间对反映有影响评定的问题,查有实据、不符合“清风于部”标准的,取消评定资格;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评定,待问题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评定。

(五)发布公告

公示结束后,“清风于部”名单由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媒体公告,受到举报后经查不属实的干部,及时进行补充公告。

(六)评定时限及其它要求

“清风干部”年度评定工作要求在次年第一季度前完成。如上一年度考核评定等次未确定,可先行评定,待评定等次确定后,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其评定资格。

六、有关要求

(一)健全组织,强化领导。各旗市区“清风干部”评定工作由旗市区党委统一领导,根据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清风干部”评定工作实施方案;“清风干部”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能,做好审核把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牵头组织协调等有关工作。

(二)明确职责,抓好落实。各苏木乡镇(街道)党(工)委“一把手”对本地区“清风干部”评定工作负总责。各苏木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切实组织实施好评定工作。

(三)严肃纪律,强化责任。“清风干部”实行年度评定,每年初评定上一年度“清风干部”。“清风干部”人选必须经党(工)委会议集体研究,全部流程要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对在填报、审核、评定过程中不如实填报、把关不严及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切实发挥“清风干部”的示范引领作用,各级党组织要加大“清风干部”中的典型培树力度,充分利用媒体、网站、微信等平台,全方位、深层次、多渠道宣传“清风干部”评定工作,为评定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大力弘扬“清风于部”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附件:1.年度“清风干部”填报表

2年度“清风干部”初审汇总表

3.年度不符合“清风干部”标准人员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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