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旗教研培训中心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人权、财权、事权”的监督制约,切实保证各级领导干部科学用权、民主用权、依法用权,根据中共莫旗委、莫旗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部门单位“人权财权事权”监督制约的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总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求,规范学校重大事项决策行为。
第三条 学校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事项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学校决定重大事项,实行校长负责制,采用集体议事制,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 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是指:
一、重大决策
(一)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确定和调整
(二)年度工作计划的确定和调整
(三)重要专项工作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四)重要评比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五)重要活动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六)重要改革措施的确定和调整
(七)教育资源使用调整方案的确定
(八)学校内部机构设立、更名和撤销的审批
(九)教职员工工资福利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十)重要合同、协议的审批
(十一)各类奖励、处罚的审批
(十二)各类考核结果的审批
二、人事任免与调整
(十三)学校人事调整及职称晋升
三、重大项目安排
(十四)基建项目的立项和调整
(十五)年度校舍维修计划的确定和调整
(十六)年度设施设备、服务项目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十七)基建、维修、设备购置等项目资金的使用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
第六条 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为校委会。
第七条 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的校委会,须有参会人员的半数以上到会方可举行,分管该项工作的校长或副校长以及事项提出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到会。
第八条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召开校委会决定的,由校长或副校长审核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召开校委会予以确认。
第四章 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提出事项。重大事项由分管校长提出,由责任部门拟定供校委会决策的方案和说明,并附有关材料。如事项需要在较大范围内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应在提出事项前完成前期的研究和征求意见,并形成文字说明一并上会审议。
(二)列入议题。学校办公室汇总重大事项及其相关材料后,交校长审定,由校长确认是否列入校委会的议题。
(三)提前通知。召开校委会的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与会人员。
(四)讨论决定。由校长或校长委托副校长主持。会议中先由事项提出部门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并作说明,由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最后由主持会议的校长或副校长在听取其他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五)正式行文。对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需要行文的,经校长签发,由办公室制发并分送。
(六)政务公开。对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除涉密事项外,都应采用适当的形式向全校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自学校校委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在莫旗教研培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