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旗教研培训中心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要求,提高我校党组织的执政能力,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一步强化学校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年度责任书。
责任范围
校长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教职工,特别是党员干部违犯党纪政纪的问题承担领导责任;支部书记具体领导、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和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情况;学校班子其他成员协助校长对分管工作及其中层领导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检查和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及中层领导发生的违犯党纪政纪的问题承担领导责任;学校中层领导对所分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
责任内容
1、带领党员、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四次、五次全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中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要求和自治区纪委、呼伦贝尔市纪委及十三届旗纪委六次全会精神。
2、组织领导和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学校特点安排布置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3、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和完善有效监督机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4、及时掌握了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定期检查在运行过程中执行纪律情况,重点对钱、财、物的管理。
5、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总结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发现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及时处理。
6、在评优晋先、职称评定、财务管理、集中采购方面,严格按有关法规和程序进行。
三、检查考核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各处室、领导班子每年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自我评价,书面报学校支部。校级领导班子成员要结合专题民主生活会、述职报告、年终总结,如实报告本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本人勤政廉政情况。
四、责任追究
1、凡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职责规定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应领导责任。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评先、晋升、奖励中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票否决。
(1)因责任人不重视党风廉政建设,造成责任范围内组织纪律松散的;
(2)因责任人教育管理力度不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责任范围内的干部职工出现违法违纪的;
(3)存在党风廉政责任隐患,限期改正效果不明显的。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学校负责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
201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