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收缴制度
按要求交纳党费是衡量党员党性观念、党的意识强弱的基本标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党费不得拖欠或不交。
“党费交纳日”定为每月的第一周。具体日期可结合基层党组织实际制定。
党费交纳的基本要求
(一)自觉。党员交纳党费必须做到自觉、主动、积极,同时,应由本人亲自交给党支部或党小组,一般不宜由别人代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或者亲属代为交纳。 (二)按时。党员交纳党费要按照党章的要求和党组织的规定,按时交纳,不能无故拖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补交党费,但预交和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三)足额。党员交纳党费必须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交纳,不准隐瞒收入或减小交纳基数少交。
党支部要按照规范要求做好党费收缴登记工作,如实填写《党费证》。党费收缴手续要完备,做到账帐相符、账款相符,要立卷存档,以备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