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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三)

访问次数: 494 来源:政 府 办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 字体大小: ]

 

 

第三章   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除应当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章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第二十六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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