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内部牵制的工作职责规定
(一)按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用款必须由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人审批签字生效,否则不得报销入账。
(二)对支出的原始凭证报销,要有经办人、财务主管院长签字,对记账凭证,必须经过编制人员、稽核人员、会计主管签章,然后才能据以登记入账。
(三)内部发生的物资、材料、设备等采购业务,要按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办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完善实物验收、登记手续。
(四)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稽核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完整。
(五)仓库物资管理人员对所经管的物资要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障办公、办案需要。
(六)出纳人员经管的现金和其他有价证券,要做到日清月结,账面结存数与现金或有价证券的实存数相符。
(七)出纳人员对所经管的支票等结算票据的购买、领用等都要逐笔逐项进行登记,确保其安全。
(八)发票或银钱收据的使用填制应按规定使用。各部门领用和交回发票、收据,都必须由财务部门进行登记。
(九)在岗会计人员离职或轮岗时,经审计后在主管部门、主管人员监督下,办理正式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