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会计岗位分工控制的规定
机关会计的会计核算形式为一级会计核算,由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我院实际具体财务业务分工为会计主管和出纳会计岗位。
机关财务会计核算工作,须按照《会计法》、行政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相关规定,对发生的各种财务会计事项进行规范审查、结算、复核、核算,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出纳会计岗位工作的职责范围
出纳会计岗位的会计人员不得兼管稽核(审核)、会计档案保管、以及收入、支出、债权、债务的管理和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主管会计岗位工作的职责范围
主管会计岗位的会计人员除本职工作以外,不得兼管本单位的现金、有价证券的保管。特殊情况下需要兼管(临时代管)的,必须办理必要的交接手续。
三、财务业务牵制管理的具体措施由计算机网络控制,经赋权后,岗位责任人按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认真进行核查,并在计算机程序上或手工履行各自的手续。会计制单、审核、会计主管签字等手续以及会计记账都必须在会计软件上操作进行。不得以其他方式完成上述岗位的工作和手续。
四、会计出纳员、仓库实物责任人不得由其他会计人员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