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干净、优雅的工作环境,展现法官及工作人员蓬勃向上的精神状态,促使干警养成维护保持内务卫生的良好习惯,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管理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一、全院内务卫生管理由办公室负责,检查、评比等活动由办公室组织安排进行,并将检查、评比情况列入院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
二、各部门确定一名负责人监督本部门的卫生清扫和日常保洁工作,具体落实到每位干警,以随时保持室内干净整洁。
三、本院各办公室要严格按规定摆设配发的(桌椅、沙发、茶几、卷柜等)办公家具,严禁自行添置家具:
(一)办公家具内只允许存放卷宗档案、办公物品、书籍并与审判相关的物品及体积较小的少量个人物品;
(二)卷柜的玻璃柜内一般存入卷宗,但需摆放整齐,如有空闲地方亦可摆放与审判办公相关的书籍,但必须分层摆放。
(三)办公桌内(包括抽屉、侧推柜)一般应存放办公用品,桌面上可以摆放电脑、笔筒、茶杯、个人或家庭照片、工艺饰品一件或少量工具书;
(四)办公桌下一般应摆放电脑主机、纸篓,严禁摆放各类鞋、洗浴用品及办公无关的其他物品;
(五)当人员离开办公室时,必须将卷宗收入卷柜,如临时离开时,可以委托他人照管,室内无人时,严禁在办公桌上摆放卷宗。
四、干警应随时注意维护公共卫生,做到不随地吐痰、垃圾入箱、禁止在走廊、楼梯、门厅内乱扔烟蒂、果皮、纸屑,在办公楼走廊、楼梯口等处不得堆放杂物。
五、干警应负责本办公室内的卫生,并随时清理垃圾、纸屑、扫把、擦桌布应摆放整齐,不影响室内美观。
六、院办公室对各庭室的内务卫生情况进行全面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存在问题,采取通报批评等方法,使我院始终保持办公楼环境整洁、有序、舒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