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的依法理财行为,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管理权,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因过失或者故意造成过错的行为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对于过错责任人应给与行政处分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应依法律法规执行。
二、会计工作过错责任应坚持公平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处罚相当、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三、会计责任追究具以下几种形式:限期改正补救、赔偿损失、扣发绩效工资及考核优秀奖、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停职、取消会计资格、行政处分等。
四、工作过错追究范畴:
1、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法规及学校制度确有错误;
2、在工作中因本人过失或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
3、在工作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重大失误的必须纠正或者挽回经济损失;
4、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受到群众举报和领导有关部门追查,经核实的;
5、遇重大情况不报或办理不及时导致延误或误传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6、对法院重要物品及公物管理不善导致重大流失的
7、分工不明确,责任模糊导致互相扯皮、推诿等影响工作的。
五、过错责任确认
1、个人独立行使职权并作出处理的由其个人承担责任;
2、少数人共同作出决定并处理的由其成员共同承担相关责任。
六、对被追究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对认定的过错或责任追究如有异议,应在一周内及时提交法院说明,争取会议研究是否取消相关责任追究。
七、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法院及后勤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