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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机请销假制度

访问次数: 585 来源:统 计 局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 字体大小: ]

 

为进一步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强化工作纪律,切实转变作风,提升工作效能,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考勤对象

适用于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和借调、临时聘用人员。       二、考勤管理

(一)严格遵守工作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上班时间不得擅离岗位、串岗聊天、网上购物、玩游戏等,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事情。

(二)全体工作人员上班实行签到制度。

签到时间:

夏季:上午签到时间8:00-8:30,

下午签到时间14:00-14:30;

冬季:上午签到时间8:00-8:30,

下午签到时间14:30-14:30。

(三)局党组牵头,局机关纪检、办公室负责做好日常考勤管理工作。以不定期督查考勤和各分管领导、股室自行组织平时考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请假条件及假期

(一)年休假。工作人员按下列规定享受公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每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公休假可休

婚、产、丧假等合并使用。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全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

2.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全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全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全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二)事假。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假和假期外,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

(三)病假。职工因病请假7天以上的,需凭旗级及以

上医院诊断证明办理审批备案手续。无诊断证明的,按事假对待。

(四)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期、陪护假。严格按照旗委、旗政府相关制度执行。

(五)原则上必须先请年休假,再请其他假。

(六)审批流程。请假半天以内的,由股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请假1天以上(含1天)的,由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长审批。领导班子成员请假按照旗委旗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四、销假

所有假期均实行销假制度,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

五、工作措施及责任分工

(一)建立考勤设施设备。按旗委、旗政府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在局办公室设置考勤签到薄、临时公务外出、请假记录薄等,应严格按照实际情况填写人员去向。

(二)落实请销假制度。机关工作人员需请假的,先由本人填写《请假申请表》,按管理权限审批后由局办公室备存方可离岗,休假期间要确保通讯联络正常。如确有特殊原因未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须按审批权限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口头说明,事后及时补办手续。凡是未办理请假批准签字手续的,一律视为旷工,口头批准及请假视为无效。

(三)考勤惩戒。在单位内部督查中发现无故旷工的,一次扣减年终奖励工资100元,无故迟到或早退一次扣减年终奖励工资50元;被自治区、市、旗级督查组检查、暗访组通报的,扣减年终奖励工资1000元。

(四)考勤结果运用。考勤结果作为年终个人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无故旷工3次以上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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