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管理,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依据《统计法》和自治区、市局专业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制定本制度。
2、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岗位责任制度,各相关部门、乡镇、农场统计负责人,对本级负责填报和提供的数据资料质量负责。
3、按照专业统计方法制度的要求,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工作,负责上报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规范性符合统计方法制度和数据质量控制的要求,独立真实填报统计数据资料的行为。
4、加强所属统计调查对象上报统计数据资料的审核,规范实施统计数据检查、审核、评估。
5.加强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完善检查方法,对统计报表,在审核中发现的差错,及时与有关乡镇或辅助调查员核实后重新上报。
6、指导并监督统计调查对象,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使数据搜集取之有据、资料整理完整准确,做到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基层统计报表数据来源合法、上报数据依据合法、数据上报程序合法。
7、部门、乡镇、农场以及辅助调查员在统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统计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8、为确保统计任务及时、准确地完成,对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报表的单位和个人,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的,影响统计任务完成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9、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字的单位或个人,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10、对违反《统计法》其他规定的违法行为,如侵犯统计人员行使权利,擅自发布统计数据违反保密制度等,也将局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