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股室:
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旗应急管理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旗应急管理局财务管理制度》和《旗应急管理局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应急管理局党组
2019年5月20日
旗应急管理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
决策制度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严格落实“三重一大”规定,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核心作用,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结合我局实际,现重新制定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制度即“重大决策内容、重要干部任免的内容、重大项目安排的内容、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内容,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
1、重大决策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上级的指示、决议和措施;
(2)单位部门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以及实施方案的制订和调整,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要点(计划)的审议制定;
(3)经费决算、预算的制订和调整;
(4)向上级请示重要问题的报告、重要工作的总结及工作报告的讨论审定;
(5)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决策的重大问题,党的建设、机关建设、队伍建设和其他行政工作的重大改革方案、措施的制定和调整;
(6)重要文件的制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7)研究决定涉及群众、单位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8)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等。
2、重要干部任免的内容
(1)干部的任用、交流、调整、奖惩;
(2)党员的发展及处置;
(3)党员、干部的党纪政纪处分;
(4)后备干部、各类优秀、先进的确定;
(5)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事项。
3、重大项目安排的内容
(1)办公室、会议室装修项目;
( 2)本单位办公设备等资产的购置;
(3)其他需要讨论研究项目。
4、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内容
(1)局年度经费的预决算;
(2)局2000元以上资金的使用;
(3)各类考核奖金的分配方案;
(4)其他大额度划拨各类专项资金的使用。
(二)“三重一大”制度的决策机制
1、局党组会是局主要决策形式。凡属局“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局党组会议决策。
2、出席局党组会议的成员为局领导班子,邀请旗纪委派驻旗应急局纪检组组长参加,其他列席人员由局主要领导根据需要确定。
3、局党组根据党章规定及上级党委的要求对党的建设等重大事项决策行使决策权。
(三)“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程序
凡属局“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过决策酝酿、集体决策和执行决策程序。
1、决策酝酿。
(1)凡需相关会议做出决策的事项在提交局党组会议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班子分管成员和股室负责人在局党组会议之前,要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2)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会议决策前应广泛征求职工意见。
2、集体决策
(1)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 2)局党组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参会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领导应当末位发表意见,不得在其他与会人员表态前发表倾向性意见。主要领导拟作出的决定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意见分歧仍较大的,除紧急事项外,暂缓作出决定;
(3)集体决策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党组会议议决;
(4)局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负责人和股室;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记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3、执行决策
(1)局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拒绝执行,坚决杜绝选择性落实、象征性执行;
(2)班子成员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集体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3)局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局主要负责人汇报,遇到疑难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研究。
(四)“三重一大”事项的责任追究
凡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对于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1、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体、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实行决策事项终身负责:
(1) 不遵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 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3)未向局党组会议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实施意见而造成失误的。
2、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直接责任。
3、对给局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进行追究。
旗应急管理局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局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保证资金的合法使用,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经费使用、财务管理和审批原则。
1、经费的使用,要按照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严格按规定办事,严格按程序审批。
2、经费开支实行审批制度,所有公务费用开支,必须先由会计审查、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副局长签批。重大财务开支的审批由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3、各项经费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具体财务工作由单位会计负责。单位会计的主要职责是:
(1)严格执行《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全局经费的预算和使用计划,做到精打细算,严格把关,确保全局正常的经费开支。
(2)严格履行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依法办理会计事务、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做到会计凭证、会计帐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3)按时做好全局经费的预算和决算,定期编制会计报表,呈报有关部门。
(4)严格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局所收各项预算外经费上交到旗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做到票款相符,严禁坐支,并按时填报预算外收入报表。
(5)负责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等各类票据的统一管理,防止丢失和错开。
(6)编造工资名册和各类补贴、出差补助、奖金发放单,报局长审核,报分管副局长签批。
(7)协助局领导做好各项工作和业务经费的筹集工作。
(8)履行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4、所有人员都要遵守财务制度,并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办事。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坐收坐支,一经发现要追究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5、各项支出的有关报销手续必须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
(二)经费使用审批及报销程序。
1、凡需购置物品和使用经费的,经分管局长同意,方可购置物品或使用经费。
2、经费报销,经手人须在正式发票上签名,经会计审查后,附上按规定填好的报销单据封面,呈报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副局长签批。
(三)财务开支规定。
1、差旅费在政府规定范围内报销,超出部分自付。
2、交通费报销,按市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3、接待费用开支,按照有关接待规定执行。
(1)所有公务性的餐饮、住宿等费用,使用公务卡结算。所有对外接待,事先需请示局长同意,并在结帐时注明接待事由。如遇特殊情况,经请示局长同意,方可另外安排地点。
(2)业务工作往来,不得用公款购买礼品赠送对方。
(四)公物购置、管理、发放及报销。
1、大宗耐用办公物品的购置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并建立单位固定资产登记台帐。使用人、保管人应在台帐上签字。
2、各股室需要办公用品应向办公室提出申请。
3、日常办公用品的添置,由办公室统一采购。
4、普通办公用品的购买实行一次采购多次发放制度。具体的采购、管理、发放由办公室负责。
(五)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旗应急管理局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
报告制度
本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分为一般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报告事项。
一、一般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一) 报告范围:本单位在职一般工作人员,凡涉及个人有关的重大事项,都应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
(1) 报告内容:
1、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规定》,操办婚嫁事宜的,应当提前10日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填写《党和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事报告表》,作出廉洁自律承诺;操办丧葬事宜的,应当在操办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党和国家公职人员操办丧事报告表》,书面报告操办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相应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2、 其他需要报告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一)报告范围:本单位党政正职、副职及副科级以上工作人员,凡涉及个人有关的重大事项,都应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
(二)报告内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房的情况。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3、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定居情况。
4、本人因私出国(境)外活动情况。
5、配偶及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三)报告程序:个人重大事项一般应在事前10天内以书面形式请示报告,确因特殊情况来不及请示的,也应在事中事后及时报告。
(四)报告要求:每名领导干部要把个人重大问题的处理,置于职工群众的监督之下,不得对组织隐瞒,更不准欺骗组织。凡不按规定报告,要提出批评和警告;凡在个人重大事项中,拉关系、走后门、送礼行贿、徇私枉法者,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