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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科技局机构职能

访问次数: 500 来源:教育局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 字体大小: ]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对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的审批。
    2、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变更举办者核准。
    3、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
    4、技术贸易证书的审批。包括技术贸易证书的审批和技术贸易机构的审批。
    5、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6、根据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的规定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基础教育工作,以农村教育为重点,组织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农村、民族教育倾斜,促进教育公平。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深化课程改革和高中招生考试评价制度改革。强化教育督导职能,加强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监测,建立素质教育督导评估的长效机制,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2、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调整优化学校和专业布局结构,努力提高职业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体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3、坚持优先重点发展民族教育的方针,切实加强民族学校的基础条件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学科研队伍建设,着力提高民族教育质量。
4、加强科技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5、加强自治旗科技重大项目论证,并组织实施,推进自治旗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教育、科技的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旗教育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全旗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统筹管理和指导全旗的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民族教育、特殊教育、幼儿教育、教师教育及其它各类教育事业,指导中等、初等学校的标准化学校建设;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提出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意见。
(三)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组织实施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民办基础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指导中小学校外教育和安全管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指导并组织教育督导工作,负责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工作;组织开展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检测工作,发布教育督导报告。
(五)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负责对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的组织实施;指导中等职业教育、职工教育、农牧民教育、社区教育及其他成人教育。
(六)统筹协调和指导民族教育工作,落实民族教育发展改革的政策措施,并组织监督实施;指导民族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和师资队伍建设。
(七)会同有关部门协调、管理各项教育经费;研究制定筹措教育经费、投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监督教育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内外对全旗的教育援助资金和教育贷款;负责全旗教育事业及教育经费的统计和分析。
(八)统筹管理民办教育工作,负责高中阶段民办学校(含完全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面向本旗招生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
(九)规划、指导全旗各级各类学校德育、法制宣传教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稳定工作。组织编写乡土教材;指导教科研、电化教育、教学仪器装备和实验教学等工作;推动现代教育技术发展;管理全旗教育学会和教育社团。
(十)协调指导全旗教育系统人事工作,指导中等及以下各级各类学校教师、中小学校长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的建设工作;负责组织中等及以下各级各类学校教师、校长继续教育工作;负责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管理并指导教育国际合作与对外交流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管理全旗各类教育招生考试工作;负责普通高校、成人院校、中专学校和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录取的相关工作;指导并组织开展学生助学工作。
(十二)负责科技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资源合理配置的政策措施和建议。负责全旗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十三)规划、指导并组织实施全旗教育系统党的建设、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系统的自然科学及社会科学的研究工作。
(十四)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汉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的应用。
    (十五)确定全旗科技发展布局和优先领域,编制自治旗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科技示范基地、科技示范园区的建设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六)提出自治旗科技体制改革的有关政策和措施;推动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指导全旗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十七)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优化科技资源的配置;归口管理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科学事业费等有关经费的使用与监督。
    (十八)强化落实科技成果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相关政策措施;负责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
    (十九)促进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有利科技人才成长的相关政策;提出并组织实施全旗科技教育培训计划。
    (二十)归口管理全旗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编制科技合作计划, 商签和执行官方科技合作协议、协定;协调重要民间科技合作交流活动。
    (二十一)归口管理全旗科技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保密、技术市场等工作;制定科学技术普及和宣传工作规划;促进发展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中介组织的发展,推动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
    (二十二)负责科技信息、统计工作;扶持引导民营科技企业发展。
    (二十三)负责全旗科技信息网络建设工作、新能源技术推广和生产力促进工作。
    (二十四)负责管理全旗知识产权工作、专利工作。
(二十五)负责地震监测的行政管理工作。
(二十六)承办旗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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