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严格遵守机关纪律和作息时间,保证完成本职工作,有事离岗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二、请假时要说明事由。副部长请假须经部长批准;各办(室)负责人请假在一天以内由分管副部长批准;一天以上由部长批准。其他工作人员请假,半天以内由办(室)负责人批准并报告分管副部长;请假一天,由分管副部长批准,请假一天以上,由部长批准。
三、请病假须持指定医疗部门的诊断证明。
四、请假人员离岗前,必须经批准并妥善安排好离岗前的相关工作后方可离岗。在请假手续未批准前不得擅自离岗;如遇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时,可事先电话或口头请假,事后须补办请假手续。
五、请假人员返回后要及时销假,无正当理由不得逾期不归,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班的,需办理续假手续。
六、请假人在请假期间要保持通讯联系,不得关闭通讯工具。
七、请假人员经部领导或办(室)批准后、离岗前,以及请假期满归岗后,均须到办公室办理请销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