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浏览

莫旗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访问次数: 489 来源:政 府 办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 字体大小: ]

莫旗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为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75号)和《呼伦贝尔市关于加强农村牧区林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呼政字〔2016〕259号)精神,结合我旗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关系到儿童健康成长,关系到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对我旗经济社会持续发展、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

 

分重要的意义。党和国家对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高度重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全面落实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抓紧抓好。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意见》、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实施意见》要求,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保护,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和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建设,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大关爱保护力度,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对留守儿童力求实现“家庭监护、学校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和国家保护”紧密衔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任务目标

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要坚持构建“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工作格局,形成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有效运行,侵害、伤害农村留守权益的事件得到有效遏制。到2020年,全旗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实现全覆盖,未成年人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现象明显减少。

一是家庭监护主要责任更加明确。家庭监护是保障儿童健康成长的基础,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应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政府要指导支持和监督家庭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在家庭发展中优先考虑儿童利益,儿童教育更加注重以文明方式进行,防止家庭暴力、虐待侵害事件的发生,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二是政府主导保护格局健全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在国务院、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统一部署下,实行以地方为主、分级负责、各部门协同推进的管理体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把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党委、政府的主要工作内容,形成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局面。严格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和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切实保障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

三是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日臻成熟。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加强对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宣传、报告和监督,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着力解决留守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全社会关注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四是关爱机制逐渐成熟运行通畅。立足我旗实际,统筹考虑城乡发展,完善政策措施,推动源头预防、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随访跟踪等留守儿童救助保护长效机制的构筑与运行,着力摸清我旗留守儿童底数,建立一人一档的动态信息管理台帐,为实现精准介入、精准救助、精准帮扶提供可靠数据支撑。

四、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一)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留守儿童的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增强作为第一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照料,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人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经常看望留守儿童,经常联系并多给予亲情关爱,及时了解和掌握子女学习、生活和心理等状态。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重视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培训教育,不断提高其监护能力,同时督促家庭依法履行对留守儿童的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对于不履行监护责任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建立覆盖城乡救助保护体系。根据上级要求,各级政府要严格履行职责,协调指导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推动部门间沟通与协作,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切实将国务院、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旗人民政府要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负责协调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统筹整合各方面资源,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做到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确保各项具体政策的落实和工作任务的完成。要创新管理方式,实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台帐式管理,健全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责任制和监督问责机制,及时解决关爱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展的摸底排查和监护监督等工作要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熟悉和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和其家长外出务工情况信息,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帐,一人一档,实行动态管理,一季度检查核查一次,精准施策;同时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和其他监护人员的法制宣传和指导,组织开展法律知识培训,督促其履行监护职责,提高监护能力。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走访、专业社工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发挥村(居)民委员会自治作用,细化责任,主要负责人负总责,指定专人负责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定期走访留守儿童家庭,全面排查、及时掌握留守儿童家庭状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告。

(三)切实履行民政部门的牵头组织职责。民政部门要及时关注和研究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督导检查工作;配合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建立强制报告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共享机制,及时掌握处于困境中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共同做好家庭监护情况调查评估、救助帮扶、监护干预等工作,落实兜底保障职责;加强与旗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教育部门的沟通协作,畅通对接渠道,积极引导群团组织开展关爱保护工作;通过孵化培育、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志愿者服务等方式,支持和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深入农村、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将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工作与困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统一起来,健全工作队伍,加大工作力度,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每个季度更新报送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并对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动态管理和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

(四)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教科局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加强对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着重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留守儿童的能力;会同公安机关、共青团组织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校园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中小学校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动态管理,利用多种方式加强与受托监护的沟通交流,帮助监护人掌握留守儿童学习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能力;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旗级教育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学生积极参与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帮助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外出务工家长间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形成学校、家长、委托监护人共同关爱培育的合力。 

(五)发挥群团组织特点参与关爱服务。要进一步强化政府部门和群团组织之间的横向协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组织关爱服务优势,依托妇女儿童之家、职业培训和介绍机构等为留守儿童及其父母创造条件,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就业指导等关爱服务。工会、共青团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少先队员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逐步探索、建立观护制度,为遭受家庭暴力、虐待、侵害的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心理辅导和测评服务;妇联要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 

    (六)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留守儿童保护健全“三社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社区(村民委员会)、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中的作用,加快专业社会组织培育,积极引入社会工作服务组织、心理咨询机构、公益律师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参与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民政部门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其深入农村学校和家庭,开展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法律咨询、行为矫治、家庭暴力预防保护、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和相关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知识培训,运用专业社工方法进行预防、评估、干预等工作。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村综合服务设施举办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日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财税部门要依法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五、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一)建立强制报告机制。明确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强制报告责任单位和人员,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履行报告责任。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和有关单位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发现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遭受家庭暴力、虐待、侵害的留守儿童提供法律援助。留守儿童因遭受侵害等原因需要转学、异地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教育行政部门应给予保障。

(三)健全评估帮扶机制。对于受到家庭暴力、虐待、侵害的留守儿童,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在接到公安机关情况通报后,要会同旗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保障范围。

(四)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旗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同时,要发挥好村(居)民委员会作用,协助做好入户查访。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儿童等行为情节较轻,依法可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在送交加害人、受害人的同时,通知村(居)委会做好入户跟踪查访工作;对申请人身保护令的留守儿童,在人身保护令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及村(居)民委员会后,公安机关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执行;对协查中发现告诫书、人身保护令不能很好落实与执行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及时、有效救助保护。

六、着力从源头上减少儿童留守现象

在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中,既要立足当前,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的监护缺失、监护不当、监护侵害等突出问题,又要着眼长远,统筹城乡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儿童留守问题。

(一)积极推动农民工市民化和子女就地入学。结合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支持和帮助农民工等外出务工人员带着子女举家进城定居,使他们在子女入学、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住房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城市居民一样的待遇,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公安部门着力解决在城镇就业居住时间长和举家迁徒农业转移人口的落户问题,符合落户条件的要有序推进其本人及家属落户。住建部门要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民工等农村外出务工家庭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解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教育部门要督促指导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遍向农民工等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开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他们的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落实和完善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等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其他有关部门、群团组织以及用工单位、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要为农民工等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条件和更多帮助。

(二)积极引导扶持农民工等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等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发展地方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促进农民工等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就地就近就业,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农村儿童留守现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农民工等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业创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对有意愿就业创业的,要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权限制定,实施好财政、税收、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降费政策,加大返乡创业资金扶持力度,降低返乡创业门槛。其他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方式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全方位公共服务。

七、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保障措施

全面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主动作为,抓好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广泛参与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地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政府工作主要议事议程、纳入脱贫攻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大局,列入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部署,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民政、公安、教科、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要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督察与指导,围绕个案解决发挥应有作用。各部门要注意包括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案件处置的整理与总结,摸索应对规律、梳理处置之道、总结工作经验、形成工作合力。

(二)调查摸排,实现精准帮扶。按照《实施意见》精神,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结合当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开展留守儿童和困境未成年摸底调查,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农村留守儿童数据采集系统(单机版)的通知》(民电〔2016〕80号)要求,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帐,建立一人一档动态统计台帐。与学校合作,依托全区“三留守”人员(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和困境未成年人摸排工作,开展调查分析研究,为实施精准帮扶提供有力支持。

整合资源,加强能力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的作用,整合各方资源,逐步完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福利机构场所设施建设,统筹利用社区养老设施、青年服务设施、妇女儿童活动设施等福利服务场所,为紧急庇护场所提供保障。加强寄宿制学校管理,满足留守儿童入学需求。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发挥社工机构、志愿者作用,为留守儿童托管提供服务。财政部门要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照国家和地区有关要求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经费得到落实。积极争取上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倾斜与支持,设立专项资金以购买服务方式推进工作开展;合理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加强监管与评估;注重社会资金的引导投入,为工作开展提供更加有利的支撑。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通过设置公益岗位、招聘专业社工、吸纳志愿者灵活用工等途径,完善救助管理和福利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居)委员会的关爱保护力量。

完善考核,强化激励机制。建立和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并列入年度考核之中,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有关奖励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同时,要加强对引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组织的评估,建立服务竞争淘汰机制,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要适当给予奖励。   

抓好宣传,营造关爱保护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和网络等新兴媒体,积极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等宣传报道工作,强化家庭履责的法律意识和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要建立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认真总结交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经验,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健全领导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任务,认真组织好摸底排查工作,确保任务落实。对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旗政府将适时组织进行专项督查。

 

 

                                                                                                                                                                2016年12月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一键分享

×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