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浏览

关于印发莫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访问次数: 488 来源:政 府 办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 字体大小: ]

关于印发莫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旗政府各部门,驻旗各单位:
  现将《莫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通知


                                                                                                                                                                                                                                                       二○○九年四月八日       

 莫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目 录
  l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分类分级
  1.4莫旗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
  1.5莫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作用
  1.6适用范围
  1.7工作原则
  1.8应急预案体系
  2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2.1领导机构
  2.2工作机构
  2.3乡镇工作机构
  2.4安全信息监测和专家咨询体系及职责
  2.5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及职责
  2.6应急保障体系及职责
  3工作要求
  3.1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统一指挥
  3.2责任到人,奖惩分明
  3.3信息监测
  3.4专家指导
  3.5预防
  3.6预测与预警
  3.7先期处置
  3.8报警
  3.9报告、通报和新闻报道
  3.10预案启动
  3.11现场指挥
  3.12应急救援队伍
  3.13应急资金物资
  3.14交通运输
  3.15通信与信息
  3.16医疗卫生
  3.17治安
  3.18社会动员
  3.19紧急避难场所
  3.20预案的终止
  3.2l善后事宜
  3.22公众宣传教育
  3.23培训
  3.24预案演练
  4附则
  5附件
  5.1莫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5.2莫旗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5.3莫旗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科学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规范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消除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总体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呼伦贝尔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莫旗现状,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分级标准》),见附件;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莫旗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
  我旗处于内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突发事件主要为交通安全事故、森林草原火灾、农牧业水旱灾害、雪灾、生物灾害、动物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等。
  1.5莫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作用
  莫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旗总体预案)是旗人民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总体计划和程序规范。同时也是指导各乡镇、办事处和各部门、单位编制应急预案的依据。
  旗直各部门、单位要在旗总体预案的指导下,制定相应的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和保障方案;各应急救援队伍(以下简称急救队)要制定具体的行动方案和操作手册。各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和保障方案以及急救队的具体行动方案均为旗应急预案体系的基本内容。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各部门、单位要在旗总体预案和各专项预案的指导下,结合实际制定各自的应急预案体系。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旗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跨乡镇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旗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本预案指导全旗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7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旗委、旗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8应急预案体系
  莫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旗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旗人民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旗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旗人民政府备案。
  (4)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具体包括:旗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旗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旗人民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各项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2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2.1领导机构
  旗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旗应急委),为旗行政区域内各种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机构。其组成人员为:旗长任主任,常务副旗长任常务副主任,分管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以下简称专项应急工作)的副旗长任副主任,旗政府办公室主任、有关副主任及主要履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职能的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旗应急委在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和呼伦贝尔市各专项应急工作机构的指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行政区域内较大、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2工作机构
  旗应急委下设旗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旗人防办参加。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和办理向旗人民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旗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旗人民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组织实施总体应急预案;领导、监督各乡镇、办事处和旗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机构的各项工作。
  在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旗人防办主要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指挥平台、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旗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各种预案和保障方案,研究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负责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 
  旗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旗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各应急办主任由所在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兼任。
  (1)在旗农牧业局设立草原火灾、农牧业自然灾害和重大动植物疫情、重大生物灾害应急办。
  (2)在旗林业局设立森林草原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办。
  (3)在旗水务局设立供水、城乡旱涝灾害应急办。
  (4)在旗国土资源局设立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应急办。
  (5)在旗环保局设立环境和生态安全应急办。
  (6)在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立工矿企业、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办。
  (7)在旗建设局设立建设工程、供热等城镇基础设施安全应急办。
  (8)在旗信息化办设立通信安全应急办和应急信息平台及信息网络安全应急办。
  (9)在旗文体广电局设立广播电视安全应急办。
  (10)在旗交通局设立公路和水路运输安全应急办。
  (11)在旗粮食局设立粮食供应安全应急办。
  (12)在旗卫生局设立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
  (13)在旗公安局设立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涉外突发事件、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和城镇火灾等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办。
  (14)在旗民政局设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办。
  2.3乡镇工作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其组成、职责等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具体规定。
  2.4安全信息监测和专家咨询体系及职责
  各应急办内设安全信息监测中心和专家咨询组,平时作为应急办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本行业各种安全信息的搜集、汇总、分析、预测、预警、接警等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拟定应急救援技术方案并接受技术咨询。
  此外,在旗气象局设立气象灾害信息监测中心和专家咨询组。负责气象灾害的预警和咨询。
  因气象原因导致有关行业发生灾害事故时,由灾害事故发生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应急救援,气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
  2.5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及职责
  军民结合,自救和互救结合,是组建旗应急救援队伍体系的基本原则。
  旗人武部和各种警察部队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破坏性、紧急程度、影响范围等情况和上级命令、指令,以及旗人民政府的请求、要求或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事发单位和地区的民众自救和互救组织是开展各种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的基础力量。
  针对各种紧急事件的性质特点,积极调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组织引导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应急队伍,在紧急事件发生后迅速而有组织地开展自救和互救。以各行业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技术骨干和青壮年职工、青壮年农牧民为主,组建多种行业急救队,力求一专多能,承担本地区、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的自救和毗邻地区、单位的援救任务。
  (1)以农牧业技术人员和青壮年农牧民为主组建农牧业自然灾害、重大动植物疫情和生物灾害急救队。
  (2)以林业系统职工和青壮年农牧民为主组建林业安全急救队。
  (3)以水务系统职工和青壮年农牧民为主组建水旱灾害急救队。
  (4)以国土资源系统职工、相关矿山企业职工和青壮年农牧民为主,组建地质灾害急救队。
  (5)以城镇供水、供热等城镇基础设施管理部门、设计和施工单位职工为主组建城镇基础设施安全急救队。
  (6)以电力系统职工为主组建电力设施安全急救队。
  (7)以通信系统职工为主组建通信安全急救队。
  (8)以广播电视系统职工为主组建广播电视安全急救队。
  (9)以信息网络技术人员为主组建应急信息网络平台安全急救队。
  (10)以交通系统职工为主组建公路和水路运输安全急救队。
  (11)以矿山企业职工为主组建矿山安全急救队。
  (12)以疾控系统和医疗卫生系统职工为主组建医疗卫生急救队。
  (13)以旗公安消防支队为主,旗人防办参与,组建旗地震紧急抢险救援队。
  危险化学品、爆炸品、核与辐射事故等特殊领域的应急救援任务,按照国家规定,由消防警察等拥有特殊防护设备的人员承担。

 2.6应急保障体系及职责
  旗有关部门、单位设立保障组,负责各种应急救援的保障事务。保障方案由保障组成员单位制定。
  (1)通信保障组。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旗公安局、文体广电局、人防办和电信、移动、联通等运营企业参加,负责应急救援的通信联络保障和服务,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2)医疗保障组。由旗卫生局牵头,旗农牧业局、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参加,负责应急救援的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及有关医疗卫生知识宣传工作。
  (3)资金物资保障组。由旗发改局牵头,旗财政局、经济局、商务局、交通局、粮食局、民政局、政府采购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物资保障。
  (4)治安保障组。由旗公安局牵头,武警莫旗中队参加,负责应急救援现场和事发地区的社会治安保障。
  (5)市场秩序保障组。由旗工商局牵头,旗质量技术监督局、发改局等部门参加,负责维持工商企业和市场正常运营,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紧缺商品、欺行霸市等非法行为。
  (6)法纪保障组。由旗监察局牵头,旗人民检察院、旗委组织部、审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对突发事件有关责任人及应急救援过程中的违法违纪人员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
  (7)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8)抢险救援组。由公安、安全生产监管、消防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9)交通管制组。由公安、交通等部门组成,负责事发地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10)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局牵头,公安、建设、交通、人防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11)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等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12)气象服务组。由气象部门负责,做好事发地的气象监测和天气预警信息服务,定期提供短、中、长期天气预报和气象分析资料,进行大气监测,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和预测预报、警报的发布,必要时设立移动气象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支持和服务。
  (13)综合信息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及报送工作。
  (14)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5)城镇保障组。由旗建设局牵头,电力、自来水公司等部门参加,加强城镇应急工程和供水、供电等“生命线”工程建设,增强城镇备灾抗毁和生存防护能力,确保应急状态下重要机关、重点用户和重点场所的基本用水、用电安全,保证应急状态下城镇基本功能发挥作用。完善城镇应急保障功能,提高城镇应急保障水平,充分发挥城镇在应急处置中的重要作用,并逐步扩大其辐射范围。
  3工作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城镇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
  3.1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统一指挥
  据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部门、各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一律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统一指挥。
  3.2责任到人,奖惩分明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应急救援各个环节和岗位都要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对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信息监测
  各安全信息中心要及时搜集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和毗邻地区对本行政区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明确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交流与报送的渠道、时限、范围、程序,并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
  对搜集到的安全信息要及时汇总、分析、上报、通报,并建立动态资料档案库。
  3.4专家指导
  制定应急预案和开展应急救援要依靠科学,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理论技术指导作用。各应急办要选聘本行业若干优秀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指导。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首席专家制。
  3.5预防
  各应急办对本行业的重大基础设施在设计和工程施工阶段就要确保安全性能,必要时可以适当提高现行安全标准。在制定工作制度和日常工作运转过程中严格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
对重大和特大安全隐患要一一登记造册,向社会公布,并督促隐患所在单位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一时无法消除的,要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工具和器材,预先组织好急救队伍,以便事故发生时立即展开有效的抢救。
  3.6预测与预警
  各有关部门和安全信息监测人员要完善预测预警机制,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预警级别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旗人民政府或旗应急委负责向全旗或事发地发布。
  预警公告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应及时发布,预警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名称、风险发生时间、地点、原因、性质、严重程度、可能波及的范围、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发布机关等。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发布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依据风险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级别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对于一般(Ⅳ级)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尽可能控制和消除事态扩大,并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对于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旗相关专项应急机构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做好启动旗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的准备。
  3.7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的应对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1)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2)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3)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4)实施动态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5)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6)及时向旗专项应急机构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波及或可能波及其他地区的,要同时向其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
  3.8报警
  以110电话报警系统为基础,整合119、120等各行业报警体系的各种资源,形成全旗统一的综合电话报警平台。不论发生什么突发公共事件,都可以向110报警。110接到警报后,要根据事件性  质立即转告有关责任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
  任何公民发现突发公共事件即将发生和正在发生时,都有立刻报警的义务。报警内容应尽可能具体全面,包括事发地点、时间、原因、性质、状态、发展趋势、可能波及的范围、继续保持联系的方 式等,以便有关部门提高应急处置的针对性。
  3.9报告、通报和新闻报道
  各应急工作机构设立并公布报警电话和电子邮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各级人民政府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机构、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受理报告并及时向事发地人民政府通报。
  事发单位和所在地人民政府获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立即到现场核实有关情况,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在l小时内向旗人民政府如实报告,并不断续报事件的后续情况。严禁缓报、瞒报、隐匿不报及阻止他人报告。
  当突发公共事件有可能使其他地区和单位受害时,事发单位和地区有义务及时向其发出通报。
  新闻媒体对各种突发事件的报道应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注重效果。各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
  3.10预案启动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事发乡镇、办事处应急预案率先启动,旗级应急预案是否启动视事发地政府应急救援能力而定。较大、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事发乡镇、办事处和旗级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在启动旗应急预案的同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3.11现场指挥
  应急救援现场应由事发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具体指挥,迅速开展以下各项工作:
  (1)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3)组织营救受到伤害的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4)迅速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维持社会治安;
  (5)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等基础设施,保障事发地群众的基本生活;
  (6)向旗人民政府及时报告应急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
  一切应急救援行动都应服从“以人为本”的精神,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为第一原则。
  3.12应急救援队伍
  各种急救队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建并直接指挥。紧急状态下,旗人民政府有权调动各乡镇、办事处急救队执行跨区域救援任务。
  各种急救队应预先编成行动小组,组长、副组长、组员都要有候补人选。平时应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习,以便熟悉应急救援方案及技术。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为急救队员统一办理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需的人身防护设备,应急救援方案和行动应充分注意保护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救援行动结束后,应给予急救队员适当的经济补助。
  事发单位和当地急救队伍为应急救援的先期处置队伍,毗邻单位和乡镇的急救队为后续增援队伍。广大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后备力量,随时准备加入应急救援行动。
  各警察部队平时要预先与旗人民政府建立起应急救援快速反应机制,以便紧急事件发生时能及时赶赴现场展开应急救援行动。

3.13应急资金物资
  旗、乡两级人民政府在每年年初预算安排的预备费中按适当比例设置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储备资金和专项建设资金,根据公共安全管理的需求,逐步提高资金提取比例,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增加。同时预先明确其使用范围和监督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应确保本单位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置的投入。
  各应急办应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体系及其动态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建立粮食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储备,逐步完善动态物资储备机制,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各有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储存充足的相关应急物资,及时补充和更新常用储存物资。
  应急救援紧急关头,当地人民政府有权紧急征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拥有的应急救援必需的物资和设施,被征用方不得拒绝。应急救援结束后,能够返还或者恢复原状的物资和设施,征用机关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恢复原状,不能返还或者恢复原状的,征用机关应当给予被征用方合理的经济补偿。
  应急救援期间,政府有关部门有权向有关生产单位紧急订购应急救援必需的物资。有关生产单位应当积极完成紧急订购任务。
  3.14交通运输
  交通部门负责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科学配置和使用应急运输力量,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并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建立健全相关的保障措施,保证道路运输安全畅通,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及时运输到位。
  3.15通信与信息
  各种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要明确应急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参加应急救援的所有单位和人员、现场指挥部及其他重要场所间的多种通信联系方式。旗应急办协调旗各专项应急机构利用电子政务专网构建互通互联的应急信息平台,研发应急预案信息管理系统,制作应急部门通讯录,以多种方式确保应急救援通信联络系统正常运转。各应急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部门范围内应急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3.16医疗卫生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充分发挥传染病控制监测网络的优势,研究制定不同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准备措施。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实现应急医疗卫生资源的有机整合。
  现场急救应逐步实现旗、乡、村三级急救网络的整合,根据区域特点和辐射半径,整合医疗卫生资源,合理设立急救站,确保现场救治、防疫防病工作及时有效。
事发地医疗急救机构是院前急救的骨干力量,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卫生救护工作。
  3.17治安
  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治安保障任务,应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秩序的应急行动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必要时,武警部队予以协助和配合。
  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应积极发动和组织民兵和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3.18社会动员
  各种社会力量的动员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
  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社会动员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物资、资金和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城镇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为基础的应急动员机制。
  3.19紧急避难场所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及城镇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与公园、广场等空旷场所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需要、较大的或永久性的紧急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3.20预案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现场指挥机构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向批准预案启动的旗应急委和旗专项应急机构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旗专项应急机构综合各方面意见,报经旗人民政府同意后,作出终止实施总体应急预案的指令,撤销应急现场指挥机构,由旗人民政府或旗应急委宣布应急结束,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3.21善后事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要及时调查统计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和向社会公布。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继续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接收、发放等工作,确保灾民基本生活,并做好灾民的安抚工作。进行污染物收集和现场清理,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消毒、疫情监控和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等工作。
  进行重建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做好在突发公共事件中被损害的通信、供电、供水、城镇排水设施、道路、桥梁、水库大坝、围堤等公用设施的修复工作。
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资金和物资。各有关保险公司应及时定损理赔。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各应急办应组织有关人员及时调查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原因,找出应急工作的薄弱环节,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并据此进一步修订相关预案,完善应急机制。
  3.22公众宣传教育
  各应急办应配合宣传和教育部门广泛宣传有关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将有关应急方面的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作为公众宣传教育的内容。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教育。
  农村乡镇和社区应对辖区居民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服务,做好应急知识、紧急避险避难措施、自救自助技术的普及工作。
  报纸、电视、广播、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要有计划地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常识宣传教育。
  中、小学校应普遍开展防灾、减灾等应急教育课程。
  3.23培训
  要把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等应急工作知识纳入党政干部教育培训内容,以提高领导干部的指挥和处置能力。救援人员要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把培训作为提高救援队伍战斗力的重要手段。
  3.24预案演练
  旗各专项应急机构各应急办应定期组织应急救援“实战”演习,检验和提高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各应急保障部门的协作配合能力、指挥机构的紧急指挥能力及紧急动员能力,评估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操作性。熟悉技术,发现问题,不断总结和积累经验,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演习可采取多种形式,从实战出发,深入发动和依靠群众,普及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附则
  本预案由旗人民政府制定,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旗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一键分享

×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