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直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的通知》(内政发〔2016〕114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强化易燃易爆及危化场所防雷安全监管,明确落实安监、消防、气象、公安、发改、经信、住建等各部门相关责任,有效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行政审批体制改革要求,结合气象部门防雷减灾体制改革工作部署,按照我旗实际,切实落实防雷减灾安全管理中各部门相关责任,加强安监、消防、气象、公安、发改、经信、住建等部门合作,在审批、执法、宣传、培训等方面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切实强化易燃易爆及危化场所防雷安全监管。
二、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合规范机制,强化政策法规支撑。各部门要通过制定雷电灾害防御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划、技术标准、规程等形式,从源头上理顺防雷监管职能,促成各部门之间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二)建立联合审批机制,强化事前审批工作。安监、消防、气象、发改、住建等部门要充分利用部门审批关口,达成并联审批协议,依法对各类建(构)筑物,尤其是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工场所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等行政审批进行严格把关,从行政审批入口强化防雷管理,减少事中事后监管压力。
(三)建立联合检查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相关部门要将防雷安全情况列入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年度检查内容,通过部门联合检查,切实排除防雷重点领域的安全隐患。
(四)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强化案件查处力度。各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及情况通报制度,对发现的防雷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制止,确保防雷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五)建立联合宣传机制,强化社会防雷意识。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共同编制宣传材料,发挥宣传渠道优势,利用宣传媒介及部门开展的各类大型宣传活动,全面推进防雷安全法律知识进机关、进村屯、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提升社会防雷安全意识和水平。
(六)建立联合培训机制,强化防雷安全教育。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部门之间管理、业务、技术等信息交流,相互选派管理、技术专家培训交流防雷、消防、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等方面的知识,打破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的管理、技术壁垒,共同促进工作。
三、主要措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安监、消防、气象部门要成立易燃易爆及危化场所防雷安全监管工作协调小组,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沟通、衔接、配合相关工作,制定工作措施和计划,交流信息,共同研究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疑难问题。
(二)设立联络员制度。安监、消防、气象部门要设立易燃易爆及危化场所防雷安全监管联络员,负责部门间联络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沟通和信息通报,如遇重大案件应及时联络和沟通。
(三)建立协查通报机制。安监、消防、气象部门要加大易燃易爆及危化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