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驻旗农场:
为全面加强动物防疫工作,有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确保我旗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依据《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全市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呼政办字〔2017〕20号)精神,现就做好2017年全旗春季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办事处)、驻旗农场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畜牧兽医站、卫生院等相关部门责任人为成员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防控责任制,加大投入,确保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乡镇(办事处)、驻旗农场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本着“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原则,依据“规模养殖场常年程序免疫,散养户春秋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免疫程序,确保布病、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必须达到70%以上。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适时采血进行免疫抗体监测。
三、各乡镇(办事处)、驻旗农场在领导畜牧兽医站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同时,要督促畜牧兽医站确定专人严格按规定对疫苗进行仓储、运输及使用,并做好疫苗领取、收发记录等工作。各畜牧兽医站要对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免疫工作进行全程跟踪,严格操作规程和剂量,确保“真苗、真打、真有效”,要及时建立健全免疫台账,发放免疫户卡。对疫苗及防疫废弃物等要及时回收,统一处理,并留存影像资料,严禁随意丢弃。要对免疫过程中出现疫苗副反应的牲畜及时救治,对因疫苗副反应死亡的牲畜要严格执行随报制度并做好无害化处理。要继续落实常年补针制度。
四、2017年春季动物免疫工作时间要求: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免疫要在3月15日前完成,牛羊免疫要在3月31日前完成,猪的免疫要在4月15日前完成,春防专项工作总结要在4月25日前报送。在免疫工作中,要本着“先外后内,一畜一针”的原则,应免畜禽的免疫密度必须达到100%。
五、各乡镇(办事处)、驻旗农场要领导畜牧兽医站认真开展布病防控和包虫病防控工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种公牛、种公羊做到100%检测,其他牛羊按照10%的比例检测;奶牛“两病”按照奶牛存栏量的5%抽样检测,今年力争通过自治区布病稳控区验收。继续执行包虫病基线调查工作,每个乡镇(办事处)、驻旗农场春季采集羊血清30份,秋季采集犬粪20份待检;做好包虫病的宣传工作。
六、各乡镇(办事处)、驻旗农场要督促畜牧兽医站加大疫情监测的力度,充分发挥村级防疫员也是疫情观察员的作用,以月度巡查为载体,及时掌握疫情动态,特别是要迅速开展H7N9紧急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消毒灭源等工作,加强养殖场户综合防疫管理,提高生物安全水平。严格严肃对待春季禽流感集中免疫工作,必须做到100%免疫,提高禽类群体免疫保护水平。要做好H7N9的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普及防控和禽类产品消费知识,避免引发公众恐慌,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同时,要做好口蹄疫等其他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做到异常情况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确保全年无疫情。
七、各乡镇(办事处)、驻旗农场要进一步加强产地、运输、屠宰等环节的检疫监管工作,确保畜产品卫生安全。切实加强重点场所、重点环节的监管,积极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要继续严格落实报批报检制度,加强动物交易市场和旗外调运动物等流通环节检疫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旗外动物疫情不传入;要加大对养殖场的防疫监管,做好养殖场、畜禽交易市场、屠宰场等重点地区的消毒灭源工作,确保将疫病防控工作落到实处。
八、旗政府年内将对动物防疫工作至少进行一次督查,对工作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旗兽医局要常年不定期的组织督促检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