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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

访问次数: 885 来源:双哈 发布时间:2019-03-28 [ 字体大小: ]

双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方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涉及每个农民的切身利益,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关键环节,也是一项基础性工作,为合理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做到全面准确不遗漏,根据自治区委员会农村牧区工作办公室,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内农牧发【2018】90号)要求等有关法规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方案。

界定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应遵循“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按照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户籍登记为基础,以村规民约为参照,以民主决策为兜底的原则,合理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做到公平、公正、全面、准确、不遗漏,界定结果公开,保证集体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成员身份界定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占少数人利益,要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确认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人口,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户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且世居本地的

2、与本村村民结婚,户口迁入本村的

3、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4、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刑满释放回村人员

5、丧偶、离婚妇女,户口仍在本村未迁出的

6、出嫁女,且户口仍在本村未迁出的

7、户口在本村,常年外出的务工人员

8、户口在本村,逃债在外的人员,失联多年未依法宣告死亡的人员

9、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

(二)下列9种情形之一人口为股权不享受对象

1.已死亡或符合民法规定宣告死亡人员。

2.依法取得其他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3.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4.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但未在户口所在地生产、生活,不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为基本生活的空挂户

5.户口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的外来人员。

6.与本村村民结婚户口未迁入本村的

7.大中专院校生毕业后落户外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

8.2019年3月17日以后出生或迁入的人员。

9.属于公务员、事业编、国企工作人员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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